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详解,果断收藏!,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概括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2作出补偿决定意味着什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除了行政*拆,对于缓解拆迁双方的矛盾冲突,规范拆迁程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使得行政机关无法全程自己组织*拆,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政府*拆的滥用。但是司法*拆被《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在条文之中,意味着*拆在拆迁中还是存在*拆的风险。与此同时,《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出现的“补偿决定”,正是打开司法*拆之门的钥匙。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在拆迁中与拆迁方发生纠纷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面临的维权形势还是很严峻的。法律维权之外的维权方法,面对法律规定等同于坐以待毙,等来的很有可能就是司法*拆。
3由补偿决定引发的司法*拆司法*拆作为在拆迁中推进腾退房屋工作顺利开展的合法强制手段,拆迁方自然不会轻易地把它束之高阁。但是要申请司法*拆并不是那么简单!根据《条例》的规定可以归纳出:
【1】 拆迁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2】 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3】 针对“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
【4】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在申请*拆时,市、县级政府申请*拆应该提交的材料《条例》只做了简单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那么具体应该包括哪些材料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其他申请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4收到拆迁补偿决定怎么办通过上面的叙述,虽然看上去被司法*拆并不是对被拆迁人合法财产权利绝对消灭,不至于*拆后拿不到任何补偿。但是一旦被司法*拆就意味着法律上所有的救济途径基本上已经穷尽,很难在通过有效的法律程序进行维权了。这对于从一开始就坚持维权的被拆迁人来说,无疑是一场恶梦。
那么在拆迁时收到了补偿决定应该怎么办呢?
1、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针对作出补偿决定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者诉讼。
2、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而被强制执行,就得通法律程序想办法进行中止法院强制执行,以便给出被拆迁人足够的时间另想对策。
虽然上面给出了两个主要的解决对策,但是小编认为预防才是最好的办法,其有可以效避免在拆迁中给拆迁方机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以,被拆迁人在同拆迁方发生拆迁纠纷后就应该积极准备启动法律维权,最好在自己与拆迁方无法就拆迁事项进行平等、有效的沟通时,及时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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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来源:头条-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详解,果断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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