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详解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效果: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方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它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经统括后得出的一种事实概念及常用称谓。
二、棚户区应如何认定?
(一)可以做为棚户区改造的情形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部分中提到,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根据前述规定,棚户区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确认。包括房屋建筑本身,周边配套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认定,不能简单的进行确认。现在,有的地方将建造年代不长,配套相对较好的区域,作为棚户区改造,与前述规定不符。
(二)不能做为棚户区改造的情形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根据前述规定,棚户区改造的范围也是有相应的限制的。即前述的相关项目不能冠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即棚户区改造的房屋不能随意进行扩大。
三、棚户区改造需要走哪些法律程序?
1.棚户区改造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2.棚户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棚户区改造应立项,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4.立项通过后,涉及到集体土地的,还需办理土地批复,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5.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6.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7.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8.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以上是棚户区改造必须的程序,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如果程序上违法,依法会被撤销或确认违法。
四、棚户区改造的补偿项目及标准
1.房屋价值的补偿: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的房屋应当按照原房屋面积、用途、结构,拆一还一,就近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应当符合该门面房的市场价值,该市场价值一般由评估,按照市场比较法或者收益法确认,以周围同样位置房屋的均价作为参考。京云拆迁维权律师团律师提示,如果政府单方选择评估机构评估,该评估结果低于市场价值,是无效的,但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维权。
2.搬迁费:根据县、区政府针对拆迁项目下发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安置方案》确认,该方案应当合理,向被拆迁人公告并征求被拆迁人意见;
3.过渡费:如选择产权调换,过渡期内被征收人自行临时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标准根据县、区政府针对此拆迁项目下发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安置方案》确认,该方案应当合理,并向被拆迁人公告并征求被拆迁人意见;
4.停产停业损失费:如改造范围内有门面房或者商铺,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每月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为货币补偿基准价的5‰;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一次性安置的,按照前款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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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来源:临律-一文详解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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