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将土地登记在过继儿子名下,法院:撤销,青岛继承的房产再次出售: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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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山东青岛:将土地登记在过继儿子名下,法院:撤销, 山东青岛:将土地登记在过继儿子名下,法院:撤销一、 案件简介董某俭及董李氏育有三名子女,即董某芹、董某玲、董某芬。董某俭、董李氏、董某芹已经去世。董某芹
山东青岛:将土地登记在过继儿子名下,法院:撤销
一、 案件简介
董某俭及董李氏育有三名子女,即董某芹、董某玲、董某芬。董某俭、董李氏、董某芹已经去世。董某芹育有三名子女:许某华、许某霞、许某兵。涉案土地原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董某俭。2013年,董某芬的叔叔的儿子董某祥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土地确权申请,后区自然资源局将涉案土地登记在董某祥名下。董某芬得知后,认为董某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父亲名下的土地申请登记到其名下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将案涉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董某祥的行为。法院认为,区自然资源局对案涉土地进行的登记行为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遂判决撤销了该行为。
二、 被告答辩
区自然资源局辩称:区自然资源局为董某祥办理涉案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过程中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董李氏及董某芹均先于董某俭去世,在董某俭去世后,案涉土地作为董某俭财产的涉案土地应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及代位继承人法定继承董某芬、董某玲、许某华、许某霞、许某兵依法继承。董某祥虽称其是董某俭、董李氏的过继儿子,但该过继行为并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收养行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故区自然资源局对涉案土地进行的登记行为事实认定错误,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四、 裁判结果
撤销区自然资源局将案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董某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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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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