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镇政府委托其他组织拆除房屋,法院:视为镇政府的行为: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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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江苏南通:镇政府委托其他组织拆除房屋,法院:视为镇政府的行为, 江苏南通:镇政府委托其他组织拆除房屋,法院:视为镇政府的行为一、 案件简介因建设项目的需要,镇政府拟对某地块实施搬迁。魏某连的房屋在搬迁范
江苏南通:镇政府委托其他组织拆除房屋,法院:视为镇政府的行为
一、 案件简介
因建设项目的需要,镇政府拟对某地块实施搬迁。魏某连的房屋在搬迁范围内。后镇政府与顺安公司签订《房屋征收委托实施协议》。顺安公司负责实施案涉征收工作。顺安公司与魏某连签订《补偿协议》。后顺安公司对魏某连的房屋实施拆除行为。魏某连未领取拆迁补偿款。魏某连认为顺安公司实施的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法院认为,镇政府拆除房屋超越法定职权,遂判决确认了镇政府的行为违法。
二、 被告答辩
镇政府答辩称:魏某连已经与顺安公司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已经将案涉房屋交给了拆除公司。顺安公司在拆除过程中不存在暴力拆除行为。案涉拆除行为不是镇政府实施的,镇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三、 法院认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诉行政行为的被告。《土地管理法》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前,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顺安公司的行为应当视为是镇政府的行为。在魏某连未获得补偿且表示反对拆除房屋的情况下,不能认定魏某连已经将房屋交付给了顺安公司。镇政府直接将魏某连的房屋进行拆除,超越法定职权,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四、 裁判结果
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魏某连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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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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