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边:未作出行政决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法院:违法: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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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吉林延边:未作出行政决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法院:违法, 吉林延边:未作出行政决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法院:违法一、 案件简介牧业公司的牧场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牧业公司分别于于2010年和2012年取得了
吉林延边:未作出行政决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法院:违法
一、 案件简介
牧业公司的牧场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牧业公司分别于于2010年和2012年取得了18座房屋的《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和四处林地的《林权证》,均为案涉被强制拆除的房屋和林地。市政府启动了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工作后,市林业局向牧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占地行为通知书、市环境局向牧业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市政府对牧业公司经营的牧场的设施设备进行强制拆除,牧业公司向市政府申请国家赔偿,市政府未作出决定。牧业公司认为,市政府强制拆除其合法财产,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法院认为,市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遂判决确认了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牧业公司的损失。
二、 被告答辩
市政府答辩称:牧业公司的养殖场违法,市政府组织人员将其拆除并无不当,不应获得赔偿。
三、 法院认为
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是市政府组织人员实施的,故市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市政府将牧业公司的设施设备进行强制拆除前未作出有效的行政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赔偿法》的规定,市政府违反法定程序强制拆除牧业公司的设施设备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 裁判结果
1、确认市政府强制拆除牧业公司设施设备的行为违法;
2、责令市政府向牧业公司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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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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