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案例研读]以“村民自治、社区改造”为名,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应当被依法撤销: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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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拆迁案例研读]以“村民自治、社区改造”为名,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应当被依法撤销, 2015年8月20日,被告河南省某县人民政府内设机构某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作出《某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关于某街段建
2015年8月20日,被告河南省某县人民政府内设机构某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作出《某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关于某街段建设工程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将包括原告赵某在内的59户房屋进行征收。
原告在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后,王律师告知以“旧城改造,村民自治”实施的集体土地征收均违反土地管理法,该《批复》的作出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河南省某县人民政府在未取得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准的情况下,实施的土地征收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且《批复》的作出未依法听取其意见、举证听证等程序,严重侵犯了其知情权和参与权。在听取王律师的意见后,原告向河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
晏清说法:
实践中,因土地利用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限制,存在地方人民政府以“村民自治”“旧村改造”等名义,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之实,进而规避土地利用、土地征收诸多方面的限制。该做法不仅程序不合法,而且严重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本案中河南省某县人民政府以湿地公园建设为由,对原告所在村民代表决议行成的安置补偿方案作出批复,同意实施民村改造并补偿,其本质为对村民房屋实施拆除补偿,对该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
法院最终判决:
撤销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内设机构某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作出的《某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关于某街段建设工程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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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来源:临律-[拆迁案例研读]以“村民自治、社区改造”为名,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应当被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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