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作批复安置补偿方案,需事实、法律基础,以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时间为准: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案例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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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作批复安置补偿方案,需事实、法律基础
——人民政府作出有关房屋、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时,如果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则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标签:行政行为 | 房屋权属 | 变更登记
案情简介:2015年8月20日,临颍县圣运作出临两改文(2015)2号《临颍县圣运关于临颍县湖西路(北街段)建设工程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将包括C在内的59户房屋进行征收。C认为其房屋不在圣运规划范围内。并且《批复》的作出没有法律依据、未经合法程序。因此,C于2015年11月4日将临颍县圣运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临颍县圣运作出的《批复》。
法院认为:《批复》同意对圣运建设中涉及的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该房屋所占土地为临颍县城关圣运所有,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临颍县圣运作出《批复》的补偿标准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标准,庭审中临颍县圣运并没有提供相关的征地手续。因此,临颍县圣运作出的上述批复,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鉴于临颍县圣运旧城和城中圣运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了临两改文(2015)3号,决定撤销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批复》,因此,该《批复》已经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确认被告临颍县圣运内设机构临颍县圣运作出的临两改文(2015)2号《临颍县圣运关于临颍县湖西路(北街段)建设工程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违法。
实务要点:人民政府作出有关房屋、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时,如果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则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法院判决之前安置补偿方案已经被撤销的,应当确认违法。
案例索引: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漯行初字第96号“原告D不服被告临颍县圣运征收补偿批复一案”,见《D与临颍县圣运征收补偿批复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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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
来源:头条-圣运作批复安置补偿方案,需事实、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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