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看完这篇,保你不会错过维权时间!: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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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异议期限
申请复核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0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也即,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应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期限:被征收人对鉴定结果不满的,应该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诉讼期限:被征收人对鉴定结果不满的,应该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补偿决定维权期限
《征收条例》第26条第3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期限: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满的,应该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诉讼期限: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满的,应该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息公开中的相关期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土地征用中的一些期限规定
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和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7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申请听证:《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合法*拆期限
《征收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即,在符合法定情形时,针对合法建筑的司法*拆是允许的,而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看,这其中也存在着两个需要各位被征收人注意的期限问题!
一是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没有异议,且征收方已经依照补偿决定履行了“先补偿”义务,那么被征收人有义务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
二是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务必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这一点各位被征收人绝对不能忽视!!!具体时效限制上文已经介绍过,如果时效一旦届满,则被征收人就丧失了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的权利,同时征收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今天小编为大家总结的征地拆迁中的一些重要期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有疑问,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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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律师说法:看完这篇,保你不会错过维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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