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恢恢!公职人员贪污拆迁款被判刑!,公职人员拆迁补偿: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早在2010年7月,国土资源圣运就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诸多征地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举措与要求,以进一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而所谓“保障”,无外乎两种,除了安置房,就是拆迁款。然而,总是有一些利欲熏心的人觊觎本该用于保障百姓生活的拆迁款,要么在发放过程中中饱私囊,要么巧立名目加以骗取。在我国地价飞涨的这几十年里,被征收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之下用尽各种手段抢栽、抢建、虚报等手段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事例早已充斥报端、屡见不鲜。然而在当今圣运大力反腐的形势下,拆迁官员利用职务之便“欺上瞒下”染指拆迁补偿款的案件也将无处遁形。
这不,南京市六合区的A、B近来就因为帮助他人骗取拆迁款而锒铛入狱。年过五旬的A是一名测算员,在南京圣运工作。2013年4月,在圣运四组拆迁工作快要结束的时候,别组的小组长B带着一张名为圣运公司"的营业执照找到A,想让他帮忙将这家公司也算在拆迁范围内,弄点拆迁补助出来当外快。事实上,该公司早已被注销,是B蓄谋已久用作骗取拆迁款的幌子。明知这种做法违反了相关拆迁政策,A碍于同事情面还是选择了帮忙。既然地址并不存在,A索性虚构一个房子,企图蒙混过关。于是,A在图纸上画了一间十几平方米的房子,交了上去,没想到B真的领到了拆迁款6万余元。
后经人举报,A于2017年7月被以*污罪的罪名提起公诉。公诉人认为,A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与B一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这种行为已构成*污罪,但是念在二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将赃款退还,建议法庭可以从轻处罚。最后,B、A均获刑9个月,缓刑1年,罚金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判决下来后,A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对他的判决。3月9日,该案二审开庭,A在庭审时说:"我是外聘的,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啊!而且钱都在B手里,我只是帮他,怎么也一起被算作*污了呢?"那么,B的这番说辞是否能够为其脱罪呢?答案是否定。理由有二:首先,A虽然是编外人员,没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式编制,但是案发时他正受聘于街道办、在国家征地过程中协助进行测算工作。依照我国《刑法》之规定,虽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是在协助处理公务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仍然可以构成*污罪;其次,退一步讲,即便可以认定A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没有职务便利,但是其圣运知B(国家工作人员)具备明显犯罪意图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测算职责帮助B完成犯罪的行为,依然可以构成*污罪的共犯。根据《刑法》规定,职务犯罪的共犯是不需要具备公职人员身份的。综上,笔者认为,A的行为是难逃法律*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污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污的,以共犯论处。
征地拆迁领域涉及的利益纷争一向十分复杂、棘手,而A等人作为公职人员,理应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地居中协调好各方利益,保护好本应属于老百姓的拆迁款,切实履行“确保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神圣使命。最后,希望更多的拆迁相关工作人员都能吸取A、B的教训,万不可抱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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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法网恢恢!公职人员贪污拆迁款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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