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法律赋予了我这些权利!,行政诉讼中,法律赋予了我这些权利对吗: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出炉,要求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妥善审理征地拆迁案件,配合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
不禁觉得,被拆迁户的天空中又多了一道胜利的曙光,因为我们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嘛。
有咨询人讲,“最近有点烦,我要求某某行政机关查处拆迁中的不法行为,请求他们予以监督,好好履行法定职责,他们却说这是层级监督,他们管与不管,作为与圣运为不关我的事情,因为这是层级监督……”
层级监督是什么鬼,这么厉害!
最新司法解释
什么是层级监督,还要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说起。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此条款以概括性方式,划定了何种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从正面列举了12项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其中与拆迁关系比较密切的有: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同时,在第十三条中反面列举了4种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如“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等。
尽管既概括又列举,但是大家对何种情形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然争论不休。于是,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 号)出台,又明确将10种情形排除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中涉及本文讨论的有:
……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此处,就涉及到了层级监督,其明确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监察、督促履职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即你要求他履职,他及时不履职,你也没法诉他。
层级监督,真的好厉害!
安徽高院是这么说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明确层级监督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前,各地法院虽然没接到统一指令,但也不约而同地将此类排除出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
为统一司法口径,不少地方法院也出台了内部的审理征地拆迁等相关案件的指导意见,如,网上就有流传《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征收拆迁行政案件审理的若干问题》(下称《若干问题》)一文,其中就层级监督行为规定如下:
……
(四)关于不履行对征收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查处职责的行为
1、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举报建设单位等非行政主体采取暴力、威胁、断水、断电、断气、断路等非法方式逼迫搬迁或者提供的安置房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等,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处理或者拖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提起诉讼。
2、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投诉,要求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履行查处下级行政机关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下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不予答复或者拒绝履行,投诉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察属于内部监督、监察,故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可告知当事人对被投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由此可以看出,如若举报的对象、要求被查处的对象非行政主体的,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处理处理的,举报人可以提起诉讼。
如若被投诉、要求被查处、被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上级行政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处理的,就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能管辖的范围了。
美其名曰,层级监督,内部行为。
但投诉人、要求查处人、要求监督人可以对被投诉的行政机关直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这也好像再说,别投诉,没用,你得要求复议,或者直接诉它,要不复议后再诉!原来,我们法院这般用心良苦啊。
最高院的案例
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都有条款讲“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上面提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高院对“层级监督”问题出的相关解释,那有没有相关案例支撑呢?
我们通过查询与检索,排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人民法院的案例,找到了四份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其分别为A与山东省圣运不履行法定职责案、B与安阳市圣运行政监察案、C与圣运工商行政管理案以及D与四川省圣运行政复议案。
这些案件的审理法官有E、F、G、H等,其中E法官亦为I诉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法官。
以上四个关于层级监督的案件,主要观点如下:
1、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监督行为系基于内部管理职权,对其下属的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或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责令其改正,对其作出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的活动,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管理和监督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和第三十条虽然规定了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也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但此种职权系基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监督关系而成。
上级人民政府不改变或不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一般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起诉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来维护合法权益。
在存在更为有效便捷的救济方式的情况下,当事人坚持起诉上级行政机关不履行层级监督职责,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时效性,也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且容易形成诉累。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为最终裁决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不服的,应当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但我国实行的是一级复议制度,法律并没有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且,从诉的利益考虑,当事人如果认为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直接针对下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在更为便捷直接的救济方式的情况下,较为“迂回”和“间接”的方式就不能被容许,其也违反了国家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衔接的制度安排。
基于行政层级监督与行政诉讼法律设计,投诉、要求查处与监督后,行政机关不予理会等行政圣运为案件,现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上文提到的A与山东省圣运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浙江大学法学教授J曾从诉的利益与请求权角度,论证其应该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
但为了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妥善解决征地拆迁纠纷,减少投诉程序,直接针对侵犯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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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行政诉讼中,法律赋予了我这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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