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属于行政诉讼吗,房屋拆迁属于行政诉讼吗: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拆迁属于行政诉讼吗,房屋拆迁属于行政诉讼吗
最高法判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形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裁判要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该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也即,如果涉案项目已经取得拆迁许可证,则不应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应继续沿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补偿方式办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解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安置补偿问题,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经当事人申请就安置补偿问题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据此,针对安置补偿问题,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服的,则应提起民事诉讼。据此,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形成的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8235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该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由于2010年5月,淮北市土地发展中心已经取得拆迁许可证,故本案不应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应继续沿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补偿方式办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解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安置补偿问题,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经当事人申请就安置补偿问题作出裁决。本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据此,针对安置补偿问题,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服的,则应提起民事诉讼。据此,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形成的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中,2010年6月,曲阳街道办事处经委托与刘建春签订了本案被诉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根据前述规定,由该协议引发的相关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解决,原审法院认定该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刘建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建春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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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凤研婷
来源:头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形成的拆迁协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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