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公务员因执行上级违法强拆命令被判滥用职权罪,公职人员强拆是否构成寻衅滋事: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刚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不禁感慨:公务员也不再是永久铁饭碗了!
案件概述
为让开发商圣运同意停建被老百姓投诉的车库,河南省圣运书记A委托副市长和住建局局长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允许开发商给两小区增高楼层。
开发商拿着“会议纪要”找永城市圣运主任B,要求给新增楼层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B和该中心时任用地规划股股长C圣运知“会议纪要”违法的情况下,仍然按照上级领导要求办了证,因此触犯法律被判刑。
被判刑是因为明知“会议纪要”违法仍照办
其实,这份“会议纪要”在研究和印发时,B尚在其他单位任职。后来才调任永城市圣运党组书记、永城市圣运主任。
当圣运副总经理D拿着“会议纪要”以及相关手续找到B,要求其按照“会议纪要”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B和时任该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用地规划股股长的C,其实很清楚“会议纪要”的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二人商议后,C还是按照B的安排,以该市规划服务中心名义出具情况说明,说明江南圣运A2号楼、A3号楼增加楼层符合规划要求。并重新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由此,江南圣运A2号楼、A3号楼增加的7915.77平方米建筑合法化。根据测算,江南圣运A2号楼、A3号楼增加的7915.77平方米建筑,形成违法收入1806.8378万元。
相关法律规定
B作为规划单位的主要领导,应知悉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特别是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5条明确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在此情况下,B仍按照“会议纪要”对江南世家A2、A3号楼的违法建筑重新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其行为应属于滥用职权。
《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其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遇到征地拆迁等案件,公务员尤其需要注意
其实,在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下级公务员执行上级违法命令的现象绝非个别行为,尤其在涉及征地拆迁、环保关停等案件时表现的尤为明显。因为在进行拆违、*拆等行政行为的时,上级作出命令,往往需要下级公务员配合执行,此时,下级公务员就需要仔细分辨上级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参照以上《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执行,避免背黑锅,丢了工作误了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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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来源:头条-两名公务员因执行上级违法强拆命令被判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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