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判例!拖6年才下补偿决定,市场价格得按现在的算!: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实践中,许多地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签约期限定得很短,但对于未在签约期限内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征收方却并不着急,而是摆出一副“愿意签签,不愿意签待着”的样子。待拖上个三五年甚至更长时间,征收方才不慌不忙地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却依然按照多年以前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其补偿。如此一来,中间房价上涨所带来的补偿利益损失似乎只能由“拒不签约”的被征收人承担了,毕竟590号令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的明文规定。那么,征收方这么做真的合法吗?被征收人选择暂不签约难道就只能自食苦果吗?
引入案例:棚改项目一拖6年
H省M市政府于2011年8月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决定对包括委托人某印刷厂在内的涉案片区实施棚户区改造征收项目。在征收决定确定的30日签约期限内,双方未能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协议。直到2017年5月,市政府方才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其中适用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仍为2011年8月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某印刷厂对此大为不满,认为涉案补偿决定严重不公,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权益。针对此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纪召兵律师指导委托人向当地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案补偿决定却未获支持。委托人随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裁判要旨:补偿决定应按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房屋价值得到充分合理补偿为原则作出
针对这一在各地同类型案件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省高院在二审判决中作出了颇具开创性的理由阐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0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但法院注意到,市政府于2011年就已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却未在30天签约期限经过后及时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由于其未依法履职,直到2017年5月才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且仍依据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作出的评估对涉案房屋给予补偿,未能考虑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点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已经比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有了较大上涨,无法使印刷厂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法院认为,征收主体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不利后果不应由被征收人承担。《条例》第19条所规定的补偿价格基准时点也不应被简单机械地套用,而应按照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房屋价值得到充分合理补偿的原则,以市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时点的涉案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
就这样,省高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一判之下,6年间房价迅猛上涨所造成的补偿权益损失得以避免,被征收人将有权获得按现下房屋的市场价格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所能获得的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
圣运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这一具有历史性意义的“重磅判例”阐明了这样一个重要的观点:无论被征收人是否积极配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方都必须依法保障其获取公平、合理征收补偿的权利。不能因为被征收人“不配合”,就令其“责任自负”“自己刨坑自己埋”,甚至主观上刻意采取拖延的方式来为其人为制造损失,实施打压和惩罚。签与不签,是被征收人有权选择的事情,一旦其选择不签,那么政府就有责任、有义务作出合理合法的征收补偿决定,在解决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前提下合理合法地将房屋拆掉,依法推进征收项目的进程。这才是590号令规定的精神所在。毕竟,征收拆迁是征收方单方面发起的行政行为,被征收人本身就是被动承受的一方,其权利理应得到全面、及时的保障。而这一判例的出现,无疑将为今后同类型案件的审判树立标杆,具有重大的现实借鉴意义。
作者丨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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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磅判例!拖6年才下补偿决定,市场价格得按现在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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