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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被拒绝以下情况你遇到过吗,信息公开不公开怎么办: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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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息公开被拒绝以下情况你遇到过吗, 信息公开被拒绝?以下情况你遇到过吗?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了政府应履行的信息公开的义务和公民所享有的申请信息公开的权

信息公开被拒绝?以下情况你遇到过吗?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了政府应履行的信息公开的义务和公民所享有的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但在实际中,政府部门真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一样,及时公布其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在公民申请时及时答复吗?显而易见答案是否定的,政府机关往往会以各种借口来拒绝公众要求信息公开的申请。下面小编将为您盘点,政府拒绝信息公开的各种理由和原因,帮助您尽可能地予以规避,成功地拿到想要了解的信息。

一、主体不适格、理由不合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想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要证明其有特殊需要,而且需要提供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比如申请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但是在实践中,即使申请人已经提供了相关身份证明、证明其特殊需要的材料,但政府机关为了不提供可能对其不利的信息,往往会滥用上述规定,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理由不合法为理由不予公开。

二、申请内容不完善、不明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要求内容完整、明确,如果达不到标准申请人应当更改、补充。但是在实际中,政府机关经常以此为借口,要求申请人反复修改、补充。甚至会故意为难申请人,要求其提供一些根本无法得到的信息。例如申请人以承包的土地申请涉及土地的征地批复,但是行政机关却要求申请人明确申请征地批复的文件号。

三、申请的信息不适于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因此,行政机关经常会以申请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是一旦公开会影响第三方利益为由拒绝公开。但是究竟“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如何认定?是否会影响第三方利益有是如何判断的?上述事项均无法律明文规定,这就给了行政机关很大的自由权,能够以此为借口拒绝申请人的正当请求。

四、并非应当公开信息的政府部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正如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践中,由于政府机关众多,因此申请人往往是根据自己需要了解信息所涉及的政府机关来进行信息申请的。

这就给了某些不愿公开信息的政府机关可以利用漏洞。具体来说,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时,会提出本机关、部门并非信息制作者,如果想要了解相关申请的信息,应当向其他部门进行申请。但同时会以不知情为理由,并不会具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这就导致了申请人申请无门的情形。

五、不予回复

在实践中,除了上述常用的理由外,某些政府部门会直接采取“不回复、不拒绝”的态度来应对申请。

当然这种做法是违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是行政不作为。但是由于大部分申请人怕麻烦,或是对政府机关有畏惧心理,因此而不愿去对此种行政不作为行为进行起诉。这就一部分政府机关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直接以“漠视”的态度对待申请人的合理申请行为。

以上即为政府机关经常使用的拒绝公开信息的理由。如果您遭遇上述不合理的行为时,应当及时使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您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或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当您无法自行解决时,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听取他们的意见,在他们的帮助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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