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拒绝没关系,律师教你来应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公开怎办: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拒绝?没关系,律师教你来应对!
由于我国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的过程复杂,涉及的利益较多,征收方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出现侵犯被征收方权益的情况,于是法律法规赋予被征收方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征收方了解政府行为、监督政府行政工作的重要途径,对被征收方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今天小编就带着大家讨论一下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如果被拒绝应当如何进行救济。
在实践中,被征收方向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相关部门面对该申请时可能会既不直接拒绝,也不明确进行答复,只是消极的不理睬。然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知:“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由此可见,相关部门不予理睬的行为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被征收方既可以选择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选择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
然而除了上述不予理睬这一明确的违法形式,征收方经常还会采用以下的三种方式拒绝向被征收方公开相关信息:
拒绝理由一:申请的理由不合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然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却滥用此法条,认为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并不是基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拒绝向其进行公开。
拒绝理由二:申请的内容不明确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征收方在受理信息公开申请时,通常以申请材料不齐全、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被征收方的申请。然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可知,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申请内容作出更改、补充。因此当申请内容不明确、材料不齐全时,相关部门应当告知被征收方对申请内容进行补充、更正。
拒绝理由三:申请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第三人权益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然而该法条在实际操作中经常被曲解使用,一旦被征收方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行政机关利益的,征收方就会以“国家秘密”为幌子,拒绝向其进行公开。然而申请的信息是否真的是国家秘密,不应当随意进行认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因此,当征收方利用各种借口拒绝向被征收方公开信息,被征收方应当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及时进行举报或者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来解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拒绝?没关系,律师教你来应对!
由于我国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的过程复杂,涉及的利益较多,征收方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出现侵犯被征收方权益的情况,于是法律法规赋予被征收方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征收方了解政府行为、监督政府行政工作的重要途径,对被征收方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今天小编就带着大家讨论一下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如果被拒绝应当如何进行救济。
在实践中,被征收方向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相关部门面对该申请时可能会既不直接拒绝,也不明确进行答复,只是消极的不理睬。然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知:“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由此可见,相关部门不予理睬的行为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被征收方既可以选择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选择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
然而除了上述不予理睬这一明确的违法形式,征收方经常还会采用以下的三种方式拒绝向被征收方公开相关信息:
拒绝理由一:申请的理由不合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然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却滥用此法条,认为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并不是基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拒绝向其进行公开。
拒绝理由二:申请的内容不明确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征收方在受理信息公开申请时,通常以申请材料不齐全、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被征收方的申请。然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可知,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申请内容作出更改、补充。因此当申请内容不明确、材料不齐全时,相关部门应当告知被征收方对申请内容进行补充、更正。
拒绝理由三:申请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第三人权益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然而该法条在实际操作中经常被曲解使用,一旦被征收方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行政机关利益的,征收方就会以“国家秘密”为幌子,拒绝向其进行公开。然而申请的信息是否真的是国家秘密,不应当随意进行认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因此,当征收方利用各种借口拒绝向被征收方公开信息,被征收方应当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及时进行举报或者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来解决。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个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被拒绝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公开怎办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用吗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受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答复怎么办
●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具体申请方式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时间限制吗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公开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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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拒绝没关系,律师教你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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