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空地面积、院落有没有补偿如何补偿,拆迁空地院落补偿案例: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在征地拆迁中,引起征收方与被拆迁人矛盾的导火索往往是补偿。可在实践过程中,征收方给予的补偿范围很小且补偿标准也过低,甚至是对院落以及空地部分都不愿意给被征收人补偿。那么,在拆迁时,对房屋院落以及空地面积是否应该给予补偿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空地、院落是否能够得到补偿,但是拆迁方也不能作为不对院落进行补偿的依据。拆迁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虽然影响房屋的市场价有很多的因素,但是院落是否进行补偿,这也会对房屋市场价造成很大的影响。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拆迁补偿不仅要考虑房屋占地面积,还要考虑对征收房屋价值产生重要影响的附属设施,如院落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由此来看,院落、空地面积作为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自然也是要给补偿的。
其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提到:“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那么,按照最高法做出的司法解释来说,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应当将被征收人合法使用的国有土地院落以及空地纳入到补偿的范围之内,并且也要按照处收时房地产市场价给予补偿。如果征收方并没有将这些给予补偿的话,就可以仅凭以上这条规定,被征收人可直接作为主张对院落、空地等土地享受补偿的法律依据。
实践中,拆迁并非是件容易的事情,往往会有很多的细节,程序要实施。但这其中能够影响补偿的却是评估这一环节,院落、空地是否补偿,也要看评估时是否将它们纳入到评估的范围之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不过被拆迁人应该要明白一点,几种拆迁评估方法中,对被拆迁人最为有利的是市场评估法。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要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以及新旧程序、建筑面积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相关因素。因此来说,选择市场评估法应当是各地首先采纳的方法。
因此,对于有院落的房屋进行补偿的时候,应该在评估的时候根据房屋所有人对于院落的使用情况,作出合理的补偿。
对此,如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了比较棘手的问题,可通过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拆迁律师早点介入到案件当中,尽早的帮助被拆迁人维护合法权益,以免“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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