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产权代持遇上强制执行,实际出资人提出异议能否获法院支持,代持房产被执行: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现今社会,人们很重视买房这件事,或用来居住、或当做投资,总之,买房似乎是一件稳赚不赔的事。但是,由于一些银行实行限购限贷政策,许多不符合资格的人就会想其他办法来买房,最典型的就是通过产权代持的方式。通过产权代持固然可以买到房子,但是毕竟该房屋的名义持有人以及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不是自己,实践中就会存在非常大的风险。
赵某想要出资购买某市市中心的一套房产及车位,但是由于银行限购限贷政策,于是和甲公司签订了《代持产权协议》,委托甲公司作为上述不动产的名义持有人,委托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赵某撤销委托之日止。双方约定:赵某对上述房产及车位享有实际的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甲公司对代持产权所形成的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一年后,甲公司因与银行发生票据纠纷,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甲公司名下的房产及车位。赵某作为案外人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法院驳回赵某的异议;之后赵某又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那么法院经过实质审查能够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吗?
要解决上述问题,就需要搞明白,案外人赵某作为实际出资人是否属于涉案房产及车位的所有权人,赵某享有的权利能否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代持股产协议,也叫隐名购房协议,指的是出资购房的人并不将房产权属登记在自己名下,而是登记在他人名下,购房人与名义房产登记人签订的有关协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通俗点讲,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是谁,法律就推定谁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这也就是我们说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推定力和公信力。由于这个案件中不是因为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错误,而是双方签订了《产权代持协议》,《产权代持协议》只在赵某和甲公司之间有效,也就是说只有对内效力,没有对外效力,所以根据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公示原则,赵某不是涉案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上述房产及车位的买卖合同是甲公司和开发商签订的,而且最终也登记在甲公司名下,因此,应当认定甲公司是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其次,赵某和甲公司签订的《产权代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约定,这个协议的效力只限于协议双方,对外不能产生物权效力,也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因买卖等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本案涉及的不动产未登记在赵某名下,而是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愿登记在甲公司名下。根据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无论双方基于何种考虑,赵某既然选择了将涉案不动产产权登记在甲公司名下,就应当为其自愿处分行为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法院不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圣运律师提示购房人,通过产权代持方式买房,在法律上是存在很大风险的,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出资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后期如果有纠纷,很可能就会丢了房子。因此,一定要充分考虑清楚之后再行决定是否要采取产权代持方式购房。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代持房产被强制执行
●代持房产被执行
●房产代持 执行异议
●代持房产存在被名义登记人的债权人执行的风险
●产权代持的法律依据
●资产代持协议的合法性
●代持产权协议
●代持房产被执行
●代持房屋被执行
●代持房产可以强制执行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公司法人未出资需要承担的责任,出资人不是法人承担什么责任: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当产权代持遇上强制执行,实际出资人提出异议能否获法院支持,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