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拆迁评估有异议联系哪个部门,对拆迁评估报告不满意怎么办: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对拆迁评估有异议联系哪个部门,对拆迁评估报告不满意怎么办
对征收评估有异议该怎么办?
知识要点
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的估价是否正确、合理,关系到被征收房屋的房主可获得多少补偿金额。因此,了解对征收房屋的评估就显得十分重要。
为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先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再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指出评估结果或者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专家委员会要认真进行复核、鉴定,并
出具书面复核、鉴定意见。
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和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屋征收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
典型案例
年初,周某家刚对房屋进行了精装修,下半年就遇上了政府进行旧城改造的决定。最近,房屋征收办公室开始实施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将《征收评估结果通知单》发给了周某,其中房屋征收评估价格未将周某家房屋的装修费用计算在内,并且对周某家房屋面积的计算也有出入:当初周某购买该房时,房屋产权证上明明是108平方米,但《征收评估结果通知单》却以周某家房屋98平方米进行了估价。周某对该估价结果很不赞同,就找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理论,可是他们没有理睬。
以案释法
就本案的情况而言,首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面积的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周某家房屋的估价应当根据房屋所处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决定,并按照被征收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以房屋面积为估评因素进行计算时,应当以周某家房产证及留存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档案中的记载为标准。周某家房产证上记载的产权面积明明是108平方米,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却以98平方米来评估该房的价值,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并直接影响了周某以后将会获得的征收补偿款的数额。
其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没有将周某家房屋装修费用计算入房屋征收评估价格内是正确的。虽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周某家房屋的价格时,是以房屋的性质、面积、区位等众多因素为依据,但根据我国《城市房屋征收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如果周某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征收评估有异议,可申请复核或重新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对周某家房屋进行征收评估时,少算了周某家房屋的面积,致使房屋估价结果有出入。这时,周某作为该房屋的所有人,可以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选择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一,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周某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估价以后,该公司会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周某答复。如果估价结果有变,该公司将重新出具估价报告;如果估价结果没有变化,该公司也会出具书面通知。
第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即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3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法条链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九条第三款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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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金研
来源:头条-对征收评估有异议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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