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法院再审的事由,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下称《监督规则》)的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三)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有三个:第一类就是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但是在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监督的情况下,有一个前置条件,即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根据《监督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即当事人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针对当事人申请法院再审的事由作了列举式的规定,该条也系检察院对民事申请监督案件的抗诉条件。如将上述事由作一个粗线条的划分,可以分为三大类:1、事实问题(证据问题亦归于此类);2、法律适用问题;3、程序问题。
司法实践中,程序问题往往最好区分,而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存在归属难辨之乱象。例如,在融资性贸易案件中,法院认定合同为买卖合同,检察院认为本案合同应为借贷合同。合同内容明确无争议,对合同的解释和性质认定存在争议,究竟是事实认定错误还是法律适用错误,不无疑问。再如涉及表见代理的案件中,事实基本框定,法院认为这些事实足以证明构成表见代理,检察院认为现有事实无法成立表见代理,上述错误是事实认定问题还是适用法律问题,亦有争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8条之规定,对检察院以事实问题为理由提出抗诉的,法院可以交由下一级法院再审。因此,检察院抗诉系因事实问题提起还是法律适用问题提起,直接关系到检察院抗诉后,是由受理抗诉的同级法院审理,还是可以交由下一级法院再审,并可能因此影响案件的再审结果。因此,对于上述案件究竟系认定事实错误类案件,还是法律适用错误类案件,确实有一定规制之必要。
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中,对上述问题,似已有明确答案。根据该规则第80条规定:认定法律关系主体、性质或者法律行为效力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6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上述设例似均可以归属于认定法律关系性质错误项下,并以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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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来源:头条-当事人申请法院再审的事由,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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