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律师|强拆和签订协议的时间不同,赔偿款的数额也不相同!,强拆之后的和解: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强拆和签订协议的时间不同,赔偿款的数额也不相同!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害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房屋被征收部门违法强拆的,理应赔偿被征收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不过,强拆时间的先后对赔偿款数额的大小是有影响的。如果是在协议未签订之前违法强拆的,则被征收人也许能够拿到较高的赔偿款;但如果是在协签订之后才进行违法强拆的,则被征收人能够拿到的赔偿款很大程度上不会超过协议规定的数额,即使超过也超过的很少。下面,小编就以一个简单的案例给大家讲一讲,签订协议前后的强拆对赔偿款的影响。
案例一
老李家要拆迁了,但关于补偿款的数额一直没有与当地的房屋征收部门达成一致,也就没有在安置补偿协议上面签字。因为一直没达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乘老李家没人的时候直接把房屋给强拆了。老李一气之下将当地房屋征收部门告上了法庭。
案例二
小赵家同样要拆迁,不过小赵与房屋征收部门就房屋征收达成了协议,并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小赵家在2个月内从老宅搬出即可。但是,因为小赵的疏忽未及时搬走,导致期满第二天,房屋征收部门就把自家房屋给强制拆除了。之后,小赵也找了律师将当地房屋征收部门告上法庭。
比较案例一和二,我们能够发现虽然都遭受了强拆,但是老李家的强拆是在没签协议之前,小赵家的强拆是在签了协议之后。那么针对这两个案件,法院又会怎么判呢?
针对案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许水云案的判决,我们可知:人民法院在 行政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数额时要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既要体现对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也要确保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房屋征收强制拆除赔偿的案件中,赔偿数额至少不得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扥补偿数额,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款。依照房屋征收补偿的赔偿标准,直接损失包括强拆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以及被征收人所享有的其他权益,比如搬迁费、过渡费、奖励金等,总体来看,老李获得的赔偿款很可能会大于安置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数额。
针对案件二,则结果就不同了。首先,如果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没有其他违法事由的话,那么我们必须承认安置补偿协议的有效性。安置补偿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因一方不履行或者违法履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在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的赔偿案件中,直接损失包括当事人因违法强拆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和其他必得利益,包括协议约定的安置补偿费用以及因未对涉案房屋的屋内物品妥善处理和保管造成的合理损失。整体来看,即使小赵最后拿到了赔偿款,其赔偿款基本是协议约定的安置补偿金额和合理损失,不会高于协议金额太多。
因此,小编建议:对房屋补偿不满意的不要轻易签字,签个字想要再提高补偿就很难了。另外,既然签了协议,就应该及时在搬迁期限内将屋内贵重物品以及其他物品尽快转移。如果超过期限不搬走,那么贵重物品的损失或许只能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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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来源:头条-圣运律师|强拆和签订协议的时间不同,赔偿款的数额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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