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也不能随意被拆除,违法建设也不能随意被拆除吧: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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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违法建设也不能随意被拆除,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公众号”违法建设也不能随意被拆除 1一、【基本案情】2011年7月左右,宿州萧县的村民孙某在农用地上修建了一块1000平米左右的水泥地坪制作水泥预制件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公众号”违法建设也不能随意被拆除 1一、【基本案情】 2011年7月左右,宿州萧县的村民孙某在农用地上修建了一块1000平米左右的水泥地坪制作水泥预制件,在农用地上又建起了一座二层小楼作为居住用房。并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每年向当地管理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像孙某这样在当地建水泥预制件厂情况较为普遍。孙某夫妻为人忠厚老实,吃苦耐劳,经过几年的辛苦劳动,日子开始有了起色。但是天有不测风云。2015年6月5日,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某乡政府向孙某等人做出了违建拆除通知书,要求孙某将位于某乡某自然村310路北的建设必须于2015年6月12日之前自行拆除,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并且告诉孙某等村民,违法建设没有任何补偿。同时当地国土局还配合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要对孙某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罚款。想到自己辛苦经营的小厂子就这样被拆了。为了建这个小厂,孙某当初是东拼西凑借来了本钱,现在刚开始赚点钱。孙某不甘心几年的辛苦付之东流,联系到了承办律师吴*强,请求律师代理此案。 2二、【办案经过】 办案第一步,承办律师吴*强查看现场,深入了解案情。通过代理律师实地考察了孙某的水泥预制件厂,经过律师进一步与孙某及其他村民的沟通,了解到原来当地政府急需要在孙某的水泥预制件厂附件建一座氨基酸厂,要占用包括孙某在内的诸多村民的水泥预制件厂所处的土地。 办案第二步,承办律师吴*强初步法律分析,确定基本办案思路。经过分析,律师认为,当地政府明显是以拆违代替拆迁,想搞低成本拆迁,但是涉案的土地是农村集体农用地,即使拆除了地上的水泥预制件厂,村民们对土地的使用权依然存在,政府想不给任何补偿的想法无法实现。因此,一方面要走法律途径,提起诉讼,另一方面要协商谈判。首先,孙某等人在律师的帮助下对违建拆除通知书提起行政诉讼,其次,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依法公开涉案土地的征地批复,并且在征地批复得到后依法进行行政复议,第三、特别叮嘱详细告知孙某等人如何做好防*拆、偷拆的准备工作,指导孙某做好与政府协商谈判的方法与技巧。 办案第三步,突遭违法暴力*拆,果断再诉乡政府。2015年9月11日八时左右,乡政府组织国土、工商、税务、特警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没有出示任何合法有效文件的情况下,将原告房屋及水泥预制件厂强制拆除。孙某在反抗*拆过程中身体多处受伤。孙某在律师的帮助下将乡政府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乡政府拆除孙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办案第四步,庭审较量,乡政府理屈词穷。(见法律分析) 3三、【法律分析】 第一、承办律师吴*强认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从土地管理法的角度看,被告没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应当由国土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被处罚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国土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土地管理法第74、76、83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从城乡规划法规定来看,由于被告没有提供原告建筑物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代理人认为乡政府没有权利进行强制拆除。(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通过原告所做的信息公开申请得知,涉案土地已经在2014年12月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代理人认为,涉案土地已经不属于乡村规划区,应当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承办律师吴*强认为被告强制拆除的行为事实认定错误。被告在庭审答辩中自认其以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为依据,认定孙某的水泥预制件厂属于违法建设,进而拆除。因此,被告应当提供孙某厂子属于乡村规划范围内,同时应当提供城乡规划部门的违法建设的认定证据。但是直至庭审结束,被告没有出示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 第三、承办律师吴*强认为被告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被告是以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理由对原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除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告应当进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被告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但是被告没有依法进行公告,直接将原告房屋予以拆除,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第四、承办律师吴*强认为即使孙某的房屋、水泥预制件厂是违法建设,也不能违法*拆,违法*拆应当承担违法行政的法律后果。 4四、【圆满结案】 2016年6、7月份,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经过多次协商,乡政府主动与孙某达成和解协议,由乡政府一次性的支付孙某拆迁补偿款,孙某撤诉,不再追究乡政府违法暴力*拆的法律责任,也不再追究负责*拆现场指挥的乡政府领导的法律责任。至此,历时一年,孙某的水泥预制建厂拆迁问题得以圆满解决。 5五、【庭外斗智 经验总结】 第一、拆违代替拆迁是不行的,土地使用权把必须给补偿。如果拆违不给补偿,孙某的农用地不会轻易交给政府。 第二、对征地批复提起行政复议,对拆违通知书及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多管齐下,给当地政府不规范的拆迁行为一定的压力。征地拆迁案件打官司是系统规划工程,要多管齐下。 第三、强制拆除行为一旦被判决违法,不仅政府脸上无光,本村或者其他邻村村民会有效仿,麻烦在后。*拆现场的录像显示,乡政府的负责人在现场指挥拆迁,如果判决政府*拆违法,负责人、经办人要面临被行政追责问题。是调解结案的一个因素 第四、违法建设,但是由于乡政府的任性,违法*拆,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掌握好维权的时机。本案中孙某维权获得拆迁款的数额远远高于其他村民得益于多种因素。但是很重要一点是,在经济条件允许,所面临的拆迁利益较大的情况下,又有委托律师意向时,一定要及时委托律师代理,及时做好搜集保存证据的准备工作,及时在律师指导下提起法律程序。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来做。 【律师简介】 — 吴*强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810774083 圣运圣运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主办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2011年1月,被北京市司法局评为北京市法律援助律师先进个人。 执业以来完美承办了数百件的涉及房屋、土地、拆迁及经济纠纷等民商案件。工作足迹遍布辽宁、内蒙、陕西、甘肃、四川、福建、安徽、北京、河北、河南、天津、广东、浙江,山东、黑龙江、贵州等二十多个省市,为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争取作出了大量的富有成效的工作,为委托人争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得到了委托人的认可和高度评价。【典型案件】 【典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案件(不断更新中): 1、广东省广中江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案 2、福建省福州东绕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案 3、陕西咸阳机场空港新城征地拆迁案 4、陕西西安灞桥城中村改造拆迁案 5、甘肃苗家坝水电站征地拆迁案 6、甘肃兰州城关区违法*拆胜诉案 7、安徽宿州圣泉乡氨基酸场征地违法*拆案 8、四川成都市郫县农村集体土地综合整理拆迁案、违法*拆案 9、成都市武侯区农村集体土地购地建房*拆案 10、成都市成*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违法*拆案 11、辽宁省朝阳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案 12、福建省南平市国有土地公房房屋征收案 13、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罗企业拆迁获得巨额补偿案、 14、贵州省惠水县集体土地征收案 15、北京市朝阳区刘某农村房产拆迁继承案 16、北京市西城区吴某巨额房产遗赠案 17、北京市平谷区刘某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 18、北京市东城区孙某房屋拆迁合同无效案 19北京市顺义区顾某离婚房产分割案 20、北京市通州区宋某离婚房产分割案 21、京市东城区于某房屋拆迁居住权案 22、河北省廊坊市刘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 23、北京市西城区吴某股权合同纠纷案 24、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公司特许经营纠纷案 25、河北省三河市杨某股权合同纠纷案 26、四川省郫县王某房屋征收案 27、贵州省龙里县李某土地山林征收案 28、四川省郫县刘某、谭某房屋被违法拆除案 29、山东省济南市孙某房屋被违法*拆案 30、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王某住改商房屋征收案 31、浙江省建德市郑某商用房被征收案 【 职业宣言】:做专业的事,做有良知的人。 【擅长领域】: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征地拆迁、企业拆迁、国家赔偿。 房屋买卖、商铺租赁、房屋继承、离婚房产分割,房屋土地确权,经济纠纷。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21层 手机:18610329675 微信:wuguoqianglvshi 邮箱:137506818@qq.com qq:137506818微信:jingpinglvshi888电话:010-63797888责任?专业?高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21层▼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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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违法建设也不能随意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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