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涉嫌违法排污被处罚,起诉后因环保局程序违法处罚决定被撤销: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在征地拆迁、环保关停、行政处罚等行政案件中,由于行政主体拥有强大的支配力,而且享有广泛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政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而相对人则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在没有程序法制保障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侵权行为,所以程序合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在程序上适当遏制公权力有利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企业主在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时可以在程序方面寻找对方的违法点,以此找到维权突破口。
另外,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单方责任,《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改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下文给大家介绍的是一个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行政处罚类案件,纠纷发生后正是因为环保局采样程序不合法被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
案情概述
2013年6月,海南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监测报告》,某市环保局根据该《监测报告》认为甲水务公司涉嫌违法排放水污染物,于2014年4月对甲水务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甲水务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同年6月,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甲水务公司处以十余万元的罚款。复议对处罚决定予以维持,甲水务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程序违法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包括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限等等,如违反法定时限实施的许可、省略、颠倒行政步骤、形式要件不足、缺少程序要求等等。现如今,随着法制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行政程序合法的意义也越来越重要。
本案中,环保局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需要取样的,应当制作取样记录或者将取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取样情况。采样是本案监测的必经程序,而环保局未能提供采样记录或采样过程等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其采样程序合法,进而无法证明送检样品的真实性,直接影响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因此,环保局在没有收集确凿证据证实样品来源真实可靠的情况下,仅以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认定甲水务公司超标排放废水,主要证据不足。由此,环保局存在程序违法,法院据此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正如上述案件所反映出的情况一样,由于近年来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各级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也加大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力度,环保行政执法不同程度存在执法不规范,“重结果、轻程序”等问题。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在环境监测过程中,应重视环境监测程序的合法性,特别是在涉及水污染的环保处罚案件中,被检测标本的取样是否合乎技术规范,直接影响该标本检测结果正确与否。本案中,法院以程序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体现了人法院对环保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对于推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促进依法行政具有积极作用。此外,还有一点需要说明,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本案中,正是由于环保局未能提供采样记录或采样过程等相关证据,才承担的诉讼中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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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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