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就慌乱不要怕!: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遇到“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就慌乱?不要怕!
“律师您好,前段时间我听说我家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了,但是我也没看到任何的文件,也就没管这个事,结果前两天政府部门突然来人给了文件,要求我在一定期限内交出土地,否则后果自负,这是我自己的土地,我为什么要交出呢?律师您说我现在应该怎么办啊……”小编听到当事人着急的询问,首先安抚了当事人的情绪,并针对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进行了分析。今天小编就针对分析的内容为大家进行阐述,希望能帮助遇到类似问题的被征收人。
在面对“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我们应当从哪些方面进行审查?小编在此提醒您,可以从决定主体、执行主体、实施前提、行政强制程序这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首先,决定主体。《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作出责令交出土地这一行政决定的行政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实践中经常存在城建部门、拆迁指挥部、规划部门、城市管理局等单位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这一决定由于作出的主体不适格导致该决定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执行主体。由上述的法规可知,对于拒不交出土地的强制执行权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实践中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被征收方交出土地并强制执行的,由于其没有强制执行权,因此该行为并是不合法。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满足四方面的条件,即该征收土地方案已经由有关部门批准、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地行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获得合理的安置补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相关部门在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后,如果被征收方既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不履行该行政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即便申请强制执行,也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即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前,需要履行催告前置程序。缺乏此项程序属于明显的程序违法,被征收方可以根据这一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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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来源:头条-遇到“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就慌乱不要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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