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之下才可以对房屋进行司法强拆?,什么情况下会司法强拆: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司法强拆:“司法强拆”是指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制度设计。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原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两种强拆方式,2011年1月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之后,行政强拆便彻底地退出历史舞台,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作出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即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特别提醒广大维权户的是,人民法院司法强征程序并非法庭审判程序,而是执行程序,维权户若因法律知识的缺失而超过了对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的复议时效和诉讼时效,将会直接将自己陷入非常不利和被动的局面。因为接下来将要面对的就是不需要经过法庭开庭审理的强制执行程序,被征收人的各种诉求和理由将得不到在法庭直接陈述的机会,维权之路将直接越过法庭审判而达至终点,那显然是极其危险的。这就要求广大的维权户们,一旦发现通过协商和谈判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之时,就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对征收决定寻求法律救济,而切勿因时效问题最终使自己落入万劫不复之深渊。
实施司法强拆必须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对下列三个要件进行审查:
1、申请人是否适格。根据《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
2、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阻却性事由。
3、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则司法强拆即失去了事实基础。
只有当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司法强拆程序方得以启动。
另外,还有一些事项需要注意。
1、商业拆迁是不允许司法强制拆迁的。只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偿协议。
2、公共利益的拆迁,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以后,如果被征收人不自动履行协议,法院拆迁不能迳行强制,只能通过征收人向法院起诉以后,待判决文书生效以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强迁。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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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来源:头条-在什么情况之下才可以对房屋进行司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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