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是不是只要户主签字,房屋拆迁只要户主签字: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拆迁是不是只要户主签字,房屋拆迁只要户主签字
我在以往的文章中曾提到2011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后,我国便没有行政强拆且征地拆迁工作中征收方的主体必须是市、县级行政机关或者是由市、县级行政机关授权的拆迁公司主导。我最近在翻看文章私信的时候发现咱们被征收人都走进了一个误区,那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除了行政强拆,那么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就没有强拆这么一说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只是规范了征收方只能通过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进行强拆,也就是所谓的司法强拆。接下来我就司法强拆的种种问题为广大被征收人们进行分析。
什么是司法强拆?
通俗地说,司法强拆其实就是政府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自己没有权利做的事。我们可以看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也就是说,如果你收到了征收补偿决定书,觉得补偿书里面的内容是不合理的,但是你既不复议又不诉讼,等到规定的期限一到,政府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强拆的。这个时候的强拆就是合法强拆,你就算不同意不签字,也是没有用的。
司法强拆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上述中明确了被征收人不签署征收方作出的补偿协议后,征收方有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方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进行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也不按照《征收补偿决定》中的内容搬迁的话,那么征收方是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司法强拆必须具备的条件有三种:
1、征收方必须是因被征收人不签署补偿协议而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不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因不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导致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时效过期后,被征收人还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搬迁的。
司法强拆的程序应如何进行?
因被征收人不签署征收方作出的补偿协议,征收方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在征收方申请司法强拆之前征收方还应制定强制拆除房屋维稳自评报告,拆迁工作结束后,对于不肯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制定强制拆除房屋的维稳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内容包括该户不肯签订协议的原因、拆迁后对该户户主有何影响、如强制执行该户主会采取的维权手段或者过激行为。将以上所有资料送法制部门进行审查,如资料尚欠缺时,要按法制部门提供意见补充相关资料。将法制部门审查的资料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进行裁定,如法院裁定可强制拆除后,将拆迁款划入指定账户。限期户主拆除房屋。对于法院裁定可强制拆除房屋的被征收人或者已经签订了协议并领取拆迁补偿款却还没搬迁的被征收人,向其发出《限期拆除房屋通知书》,期间组织人员收集好通知书下发过程的录像资料留底,如果被征收人拒绝签收,也要组织人员拍好发出过程的录像资料留底,并在《限期拆除房屋通知书》下方注明拒绝签收,并让“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字(见证人员包括司法所人员和社区居委会人员)。法院按相关规定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对可强制拆除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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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李若然
来源:头条-不签补偿协议,征收方能进行强拆吗?律师:只有法院可以准许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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