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当事人能否因征收补偿决定违法而直接要求行政赔偿: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裁判要旨】
在补偿决定因违法被撤销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仍需要对征收补偿问题重新进行处理,当事人不能直接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向其支付补偿款或赔偿款。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42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姗姗,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市府路西段61号
法定代表人:于仁礼,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7号
法定代表人:高伟,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杨姗姗因诉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凌源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市政府)复议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行终6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富博、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姗姗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关于凌钢西区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是作出《关于凌钢西区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应该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将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以及赔偿请求一并审查,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撤销征收决定并判决凌源市政府赔偿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杨姗姗一审起诉时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对征收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撤销被诉补偿决定和复议决定;判处支付补偿款和赔偿款。从直接保护当事人权益角度,补偿决定与杨姗姗的权益关系最直接,且被诉复议决定系针对补偿决定作出,故一审法院确定本案审查对象为凌源市政府补偿决定及朝阳市政府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凌源市政府在对杨姗姗作出补偿决定的过程中,未依法定程序选择评估机构,程序违法,据此一、二审判决撤销补偿决定及复议决定,并无不当。
关于杨姗姗请求判决凌源市政府向其支付补偿款和赔偿款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即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市、县政府是法定补偿义务主体,在补偿决定被撤销的情况下,凌源市政府仍需要对征收补偿问题重新进行处理,故杨姗姗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杨姗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杨姗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富博
审 判 员 梁凤云
审 判 员 张 艳
法官助理 陈 默
书 记 员 战 成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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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来源:头条-最高法院判例:当事人能否因征收补偿决定违法而直接要求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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