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律师丨教你几招,快速解决签订的不合理补偿协议,不合理的协议签署后有效吗: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圣运律师丨教你几招,快速解决签订的不合理补偿协议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很多人签了补偿协议后,觉得补偿不合理,后悔签订补偿协议了,这种情况下,小编都会进行沟通,问:因什么原因签订补偿协议,为什么会后悔?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形,那是可以进行维权的!
情形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遇到补偿不合理一般情况下会拒绝签订补偿协议,这时征收方就会想尽各种办法来让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比如:趁大人不在家,利用食物诱惑被征收人未成年子女签订协议。在实践中,张三就遇到过这种情形,张三家遇到房屋拆迁,就拆迁补偿一直没有达成一致,就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征收方在张三家大人外出之际,利用食物诱惑让张三未成年的儿子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了张三的名字,然后拿着该补偿协议强拆了张三家的房屋。
此时,张三需要立即起诉征收方强拆行为违法;再对征收方的补偿协议提起协议无效之诉讼,在诉讼中申请笔迹鉴定确定不是张三的签字,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相关之规定,确定该协议无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情形二:以欺诈、胁迫的方式逼迫签订不想协议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还存在征收方欺诈、胁迫的方式逼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情形,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情况构成欺诈、胁迫:
1.征收方故意告知被征收人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被征收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2.胁迫是征收方指以威胁为手段,迫使被征收人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实践中,常见的胁迫手段是以被征收人及其亲属的工作为由,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此时,保存证据很重要,被征收人可以对征收方的欺诈、胁迫行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因为,补偿协议上的名字是被征收人自己签的,在实践中往往被征收人拿不出来被欺诈、胁迫的证据,导致官司败诉。因此,收据证据很重要。
情形三:房屋共有权人无权处分,签订补偿协议
在实践中,房屋的所有权人存在2个以上的所有权人,此时,如果签订补偿协议的人只有一个人,就涉及到房屋共有权人的无权处分,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共有权人需要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签订的补偿协议才有效,因此,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共有权人可以据此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签订了补偿协议维权确实比较困难,但是存在以上情形还是可以操作的,被征收人如遇到以上情形,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要及时使用自己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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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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