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原来存在这两方面违法情形!,征收延迟公告: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以案说法:评估报告送达有要求】
曾女士家住湖北省某市,因旧城改造项目需要其房屋面临被征收。但因补偿标准过低,曾女士一直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协议。
2015年1月,区征收办公示了分户正式评估初步结果,但直到2016年7月才向曾女士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同年10月,区政府作出案涉《补偿决定书》,但该决定中补偿内容有所遗漏,补偿标准严重偏低且无法律依据。
于是,曾女士就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无奈之下,曾女士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经审理认为,区政府未依法送达评估报告,程序违法,且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指令高院再审。
【律师解析:“评估时点”与评估报告的有效期】
征收补偿决定的审查内容主要是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评估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房屋价值评估是否符合事实。
本案中,分户评估报告即为区政府作出涉案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因此,如何看待补偿决定的合法性,首先要从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入手。
(一)关于评估报告如何送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可以看出,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在本案中,评估公司曾针对曾女士的房屋作出过共4份评估报告,均作为区政府《补偿决定书》的依据,但区政府实际仅向曾女士送达了《房屋评估报告》,并未证明其送达了有关装修、构筑物及安置补偿费的其他三份评估报告。
而评估报告的送达是征收补偿的重要程序,区政府未依法送达评估报告,显然剥夺了曾女士申请复核评估及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程序违法。
(二)关于评估报告适用的“评估时点”
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征收人应给予公平补偿。
近年来由于房屋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如果征收决定公告日与作出补偿决定之日之间差距较大,确定并支付货币补偿金时点明显迟延于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即征收决定公告的时点),则难以保障被征收人得到的货币补偿金能够购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无法体现公平补偿原则。
在此情况下,可参照《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的规定对相关情况进行判断。本案中,部分评估报告在评估结果公示的一年后才予以送达,区政府的补偿决定也是在评估报告作出后一年才作出。在此期间,当地房屋价格确已发生较大幅度上涨,再以评估报告的结果直接作为补偿依据,显然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
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区政府继续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确定最终补偿金额的评估时点,明显低于涉案房屋的市场价格。
最后,圣运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决定时不止要关注补偿决定本身的内容是否合法,还要注意其依据的评估报告是否合理合法,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为您分析,以便及时利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如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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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超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迟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原来存在这两方面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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