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决定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还有这招可尝试救济!,补偿金强制执行申请书: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补偿决定将要执行?快提执行异议!】
韩先生是退伍军人,在北京市某区国有土地上建有房屋,但产权手续并不齐全。2016年当地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一直未能就补偿达成满意协议,2017年政府对其作出补偿决定。
但补偿决定的相对人是韩先生的配偶王女士,而且未对韩先生的无证房屋进行认定和补偿。后韩先生对该补偿决定提起了诉讼,但一审二审均败诉。
已经到了执行程序,此时韩先生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李群杰律师。显然,补偿决定的执行已经是征收中的最后环节,此时如果不能寻找有效的救济途径,那么房屋将会面临被强制拆除的风险。两位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提起了执行异议。
而在另一个案件中,汪先生在村里有宅基地及农田,一直未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期当地政府向汪先生作出了补偿决定,显然这是错误套用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但该案“补偿决定”的起诉期限还未届满,征收方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执行该补偿决定。在接受委托后,圣运律师同样帮助委托人提起了执行异议。
执行程序的救济途径,实务中往往会根据以下几方面来进行:
第一,行政决定是否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或者复议期限。如果还在复议诉讼期限内,就不能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如前述汪先生案件,且不论政府是否有职权作出涉案“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行政机关即不得在此时申请强制执行。
当然,如果被征收人已经起诉,在有生效的裁判文书对补偿决定予以维持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如果当事人没有对行政行为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行政机关在起诉期限届满后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此种称作行政非诉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也是有法定期限的,如果在起诉期限届满三个月内没有申请,则会面临不被受理的风险,这在执行异议中是重要的审查要点。
第二,对于已经经过诉讼程序的行政行为,如果人民法院最终维持该行为,此时的执行程序与行政非诉执行程序存在差异。
在一个行为未经起诉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如果在起诉期限届满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案件的实体并未经过审查,此时提执行异议,法院一般会连同实体和程序一并审查,如果一个行政行为已经过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程序,最终被确认,此时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那么法院一般不会再审查案件的实体问题,只要申请执行的行为在程序上没有明显瑕疵,执行异议中要求法院审查的空间亦不是太大。
例如前述韩先生的案例,补偿决定已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查,并最终驳回韩先生的诉讼请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异议时法院即不会再审查补偿决定的合法合理性,仅会在程序上进行审查。
以上均是执行程序中重要的审查要点,当然如果在执行程序中发现重大的实体性执行障碍,仍然会引起法院的必要审查,例如发现土地、房屋并不存在征地批文或者征收决定,行政主体并无法定职权,强制执行对象错误这样的重大实体瑕疵,也会使得执行异议程序变得具有使案件翻转的可能。(孔维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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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来源:头条-补偿决定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还有这招可尝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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