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未能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拆迁方无行政强制执行权: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摘要】案涉土地使用者吴某,上述案涉土地证下的房屋在征地拆迁范围内,x市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上述房屋予以拆除。吴某某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3月9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告与被告未就案涉房屋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未自愿交付土地的情况下, x市人民政府无权责令交出土地,更无行政强制执行权。因此,x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除案涉房屋,强制交付土地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关键词】行政诉讼,征收拆迁,拆除房屋,交付土地,法律依据
一.基本案情
2009年7月24日,x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x市X集体土地20.6553公顷。2009年8月8日,x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x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2009年8月,x市规划建设局就x市市民中心第一期房屋拆迁项目向x市土地储备中心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案涉X号土地证记载:土地使用者吴某,用地面积43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43平方米;X号土地证记载:土地使用者吴某,用地面积23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23平方米,共有使用权面积68平方米,其中分摊11平方米。上述案涉X号土地证、X号土地证项下的房屋在前述征地拆迁范围内,x市人民政府已于2016年9月21日组织人员对上述房屋予以拆除。
原告吴某某系x市X村民。根据生效的x省x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认,吴某某与吴某于1997年5月5日签订的立字契有效(即X号土地证、X号土地证项下的权利归属吴某某)。2019年10月,吴某某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x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21日责成有关部门原告址在x市X的房屋、毁坏室内外财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告观点
案涉拆除行为发生在2016年9月,原告现在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规定;原告曾于2016年就案涉X号土地证、X号土地证项下房屋提起行政强制诉讼,后自愿撤诉,现原告再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所主张的案涉房屋位于x市市民中心征迁范围内,已规划为市区新城大道。2009年7月24日,x省人民政府发布《x省人民政府关于x市2009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批准对该土地进行征收。
x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7月29日、8月8日及8月25日实施了“两公告一登记”的征收行为。x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对案涉土地进行收储,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因原告未能与x市土地储备中心达成安置补偿协议,长期阻挠征迁。2011年3月9日,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x市土地储备中心的申请,依法作出《行政裁决书》,裁决原告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案涉房屋,但原告未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搬迁。
自征迁开始至2015年11月份,原告长达五年阻挠征迁,对市民中心城区规划建设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2015年11月12日,被告在举行听证会并听取各方意见后,依法组织对原告案涉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三.律师意见
被诉强制征迁行为发生在2016年9月,原告于2016年11月提起行政诉讼时,已经对案涉房屋提出主张,因当时案涉房屋的权属仍登记在吴某名下,经法院释明,原告同意先撤回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主张,待其与吴某明确案涉房屋权属后,再提起诉讼。2019年,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吴某某对案涉房屋的权利后,原告吴某某以此为由,向本院提起本案之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要件。
原告、被告双方未就案涉房屋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被告x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21日组织实施拆除案涉房屋。虽然x市规划建设局就案涉房屋所在地块的征拆项目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根据拆迁人的申请就案涉房屋作出行政裁决。但从被告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报告、行政裁决的材料看,存在对被拆迁房屋权属、面积等基本情况认定不清及未依法商谈、送达等违法之处,不能作为被告组织实施拆除案涉房屋的合法证据。
在原告与被告未就案涉房屋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未自愿交付土地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强制交付土地应履行的法定程序为: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对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x市人民政府无权责令交出土地,更无行政强制执行权。因此,x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除案涉房屋,强制交付土地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被告x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案涉房屋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超越职权,应确认违法。原告要求确认被告2016年9月21日强制征迁案涉房屋行为违法的诉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四.法院判决
2020年3月9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21日拆除原告吴某某位于x市X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五.小结
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拆除房屋,导致原告三个家庭14人的所有房屋均被强毁。请求判决确认被告2016年9月21日责成有关部门原告址在x市X的房屋、毁坏室内外财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不得用拆除违法建筑,作为土地征收以及棚户区改造手段。2.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3.征收拆迁:对于违法建设房屋的,实施主体须具有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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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来源:临律-行政诉讼:未能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拆迁方无行政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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