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未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职能部门不得径直拆除原告房屋: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摘要】原告张某某有房屋一处,房屋在允许开发建设范围。为落实“关于清除x运河河道两侧内侵占河道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通告”,被告多家单位对原告屋实施拆除。2020年4月23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职能部门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只是在x市人民政府作出了一个清除侵占河道违章建筑的通告后,就径直将原告房屋予以拆除,可以认定,被告组织实施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主要依据不足且程序违法。
【关键词】行政诉讼,程序违法,违章建筑,拆除房屋,合法性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在x国道西侧,紧临x运河,盖有房屋一处。2000年,原x市x乡人民政府对车站以北x沟以南x国道两侧地段进行开发建设,原告房屋在上述允许开发建设范围。
2019年3月18日,x市人民政府作出《x市人民政府关于清除x运河河道两侧内侵占河道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通告》,要求对“河道内的违法占地、违章建筑,包括房屋、厂房、临时建筑、构筑物以及其他影响河道安全的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类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必须于2019年3月25日前自行清除。
市相关职能部门、执法单位将依法严厉查处河道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逾期不清除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清除,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2019年3月24日,被告x市人民政府组织x市x镇人民政府、x市水利局、x市国土资源局、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多家单位对原告屋实施拆除。拆除时没有对原告房屋内物品制作物品清单,进行登记保全。
二.被告观点
x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18日发布通告,后经由x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x运河河道内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进行了清除,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原告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答辩人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合法正确。
原告的房屋属于“三违”建筑,确认其违法建筑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房屋占用的土地,没有取得土地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所建设房屋是用来经营的商业用房。原告在河道内建房未经水利主管部门批准,违反《水法》、《防洪法》的规定。原告建房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属于严重违反规划许可的行为。
目前已确认部分原告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属于无权办理,办理人因此事涉嫌犯罪,办理机构没有权限。涉案房屋无土地使用证,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原告建设明显属于违法建筑,被告组织拆除行为合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划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未经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修建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强行拆除,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进行拆除。原告在没有河道主管机关或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且原告没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所建房屋均是违法建筑。原告的非法利益不应该得到保护。
三.律师意见
原告张某某与被诉拆除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系涉案房屋的户主,原告作为被拆除房屋的权利人,其被拆除房屋的有关权利义务内容因拆除行为的发生而受到影响,原告被拆除房屋是否为非法利益,不影响张某某作为本案原告对其相关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
无论是因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还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相关规定,城乡规划部门和水利部门均有权对违章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依法具有强制执行的职权。但本案中,无论是x市城乡规划部门还是x市水利部门均没有针对原告建筑物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对违法建筑的拆除,要在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相对人对该限期拆除决定不申请复议、不起诉的情况下,才能启动拆除程序。拆除时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公告,在拆除时要对建筑物内物品制作物品清单,进行登记保全或者公证等法定程序。
在本案中,相关职能部门没有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没有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只是在x市人民政府作出了一个清除侵占河道违章建筑的通告后,在作出通告6日后就径直将原告房屋予以拆除,且拆除时也没有对原告房屋内物品制作进行清点、登记、保全。可以认定,被告x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主要依据不足且程序违法。
四.法院判决
2020年4月23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4日对原告张某某房屋组织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
五.小结
原告认为涉案房屋用地为村集体所有,该宗土地经村委会同意批准给原告家作为宅基使用,并未侵占河道。被告以房屋侵占河道,妨碍行洪为由责令原告拆除房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以命令式、粗暴式、运动式执法行为,完全不顾老百姓的利益。综上,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对违章建筑做出行政处罚时,应给予原告申请听证的权利。2.行政诉讼:申报老屋倒修申报获批准,原告合法修建房屋受法律保护。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征收拆迁:未签安置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不得拆除涉案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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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来源:临律-行政诉讼:未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职能部门不得径直拆除原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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