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仟仟律师|王某某诉大兴区采育镇前甫村委会“以租代征”协议案: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再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仟仟,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蕊,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前甫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鹏,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冬,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首都环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秋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前甫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甫村委会)、北京首都环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京民申571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仟仟、张蕊,被申请人前甫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冬,高速公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华、王炳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具体如下:一、王某某与前甫村委会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目的是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申请人于2012年9月20日与前甫村委会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将大王坟土地流转给前甫村委会,而前甫村委会于2013年3月1日与采育镇政府签订《土地出租合同》约定将前甫村1010亩土地(包含涉案4.6亩大王坟土地)出租给采育镇政府,用于平原绿化造林,两份合同在期限、费用、用途等完全一致,时间接近。由此可见村委会是“以租代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再出租给高速公路公司用于修建高速公路。一审中前甫村委会也明确表示土地用途发生了改变。一、二审法院认定土地用途未改变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涉案《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即便合同有效,合同约定用于绿化建设的目的也无法实现。申请人可以依法要求解除。三、一审法院严重超期判决,存在程序违法。
前甫村委会辩称: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完全是牵强附会,罔顾事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驳回其再审请求。一、申请人称前甫村委会与采育镇政府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是“以租代征”系其个人臆想。土地租赁和建设高速公路没有任何关系。2013年3月1日前甫村委会与采育镇政府签订《土地出租合同》是为响应“平原造林”的决策,交给政府组织绿化,而建设高速公路时涉案土地已经绿化了四年。前甫村委会并未违反约定。修建首都环线高速公路是国家建设需要,土地性质和用途的改变不是村委会能够决定的。王某某与前甫村委会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目的是其让渡土地经营权来获取收益。高速公路修建之前,双方一直正常履行。申请人将合同目的偷换为“绿化”,是故意造成前甫村委会违约的假象,以达到“碰瓷”国家建设项目的目的。
高速公路公司同意前甫村委会的答辩意见,认为高速公路是依据政府规划立项修建,相关征地手续正在办理,不同意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一审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法定审理期限内未能审理终结,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法院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482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35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任 颂审 判 员 张 峰审 判 员 张 然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程 潇书 记 员 徐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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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李仟仟律师|王某某诉大兴区采育镇前甫村委会“以租代征”协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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