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土地行政强制行为,农村无证房屋所有人有诉权,农村无证土地纠纷怎么处理: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陈先生系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某村村民,20世纪90年代向村委会递交建房申请表,并缴纳了相关建房费用,在自家宅基地上翻建祖屋,其后并未及时办理相关产权证。2009年,陈先生的房屋所在区域因高速路建设项目需要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2010年5月,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公告》,称陈先生位于村内的房屋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并限期予以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陈先生就公告中所载的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具体行政行为。随后,陈先生向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以公告形式作出的土地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并撤销上述公告。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一审裁定,认定上述公告系针对陈先生房屋所涉土地作出,而由于陈先生未能提供被诉公告所涉土地的权属证书,不能证明其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故陈先生不具有原告资格,裁定驳回陈先生的起诉。陈先生在咨询了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后,经过精心组织,以充分的理由提起上诉请求,最终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上诉请求,认定张先生具有原告资格。
晏清说法:
在中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或者实际使用人没有土地权属证书的情况非常普遍。目前,法院将行政诉讼视为“烫手山芋”,但凡能够不进行实体审查就从程序驳回。如果依照一审法院的逻辑,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陈先生不具有原告具体资格,那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这份公告就是一份终极宣告,相对人根本无权就该具体行政行为享有任何救济措施,这显然是荒谬的。
最终法院判决:
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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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针对土地行政强制行为,农村无证房屋所有人有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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