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案例研读]法庭可根据视听资料证据确认强拆主体,强拆诉讼怎样提供证据: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案情概览
2009年12月23 日,案外人陈某与商丘市睢阳区闫集镇火庄村委会(以下简称火庄村委会) 签订《纺织内衣城二期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火庄村委会共计51亩的土地以每年 1200斤小麦的对价租赁给陈某建设标准化厂房。
2010年5月29 日,杨先生与陈某签订《购房协议》,约定购买涉案厂房,并租赁火庄村委会的土地。2013年 7 月 7 日,杨先生与陈某签订(补充协议),补充约定了购买厂房一事。
2016年3月8日,闫集镇制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办公室向杨先生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杨先生占用该宗地建设的建筑物属于未批先建,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并限杨先生于2016 年3 月14 日前自行拆除涉案厂房。
后商丘市睢阳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以及闫集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强行拆除了涉案厂房,并造成了厂房以及设备的损毁。商丘市睢阳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系睢阳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其履行强制拆除职能并无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授权。杨先生在咨询了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后,依法对睢阳区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向商丘市中院法院提起了诉讼。
晏清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关于被告主体资格问题;二、睢阳区政府对杨先生的建筑实施强拆是否合法。
第一,本案中,根据杨先生在一、二审所提供的录像资料看,睢阳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参与了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故可认定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系由商丘市睢阳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实施。强拆过程中,闫集镇政府在一旁协助。商丘市睢阳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系睢阳区政府的派出机构,故管委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律后果由睢阳区政府承担,睢阳区政府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闫集镇政府在强制拆除中并未独立行使职权,只是协助睢阳区政府进行强制拆除,因而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律后果应仅由睢阳区政府承担,闫集镇政府非本案适格被告。
第二,关于被诉强拆行为合法性问题。本案中,杨先生厂房项下的土地已经被豫政土(2010)337 号文件转为城市建设用地,涉案土地属于城市规划区。本案被告睢阳区政府享有实施强制拆除的职权。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睢阳区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睢阳区政府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等支持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相关依据,杨先生在诉讼中提交的《通知》以及《限期拆除通知书》并非行政处罚决定,而是强制执行中的一环,故睢阳区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无依据。
睢阳区政府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程序方面的证据,杨先生提交的《通知》以及《限期拆除通知书》仅能证明睢阳区政府对强制拆除行为进行了事先公告,并不能证明其实施强制拆除的程序合法。
法院最终判决:
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一审裁判,认定本案被告区政府未遵守法定程序,且强拆行为已经实施,杨先生的建筑已无恢复原状可能,故确认睢阳区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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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来源:临律-[拆迁案例研读]法庭可根据视听资料证据确认强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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