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然资源部门接到查处申请作出的信访答复不服,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复议、诉讼: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案情概览
郭先生是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2015年,郭先生所在村村委会领导成员擅自变更村内某荒沟的集体土地性质,在其上建设陵园、厂房等进行商业开发。本案代理人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以委托人郭先生的名义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查处,此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按照信访事项进行处理向郭先生出具了一份含糊其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未对郭先生所反映的村委会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调查认定和处理。
2015年7月30日,针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查处不作为行为,代理律师以委托人郭先生的名义,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未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依法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015年10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作出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没有对郭先生在查处申请中反映的“村委会滥用职权擅自变更该荒沟的集体土地性质,在其上建设陵园、厂房进行商业开发”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决定予以撤销,并重新对举报的情况作出处理。
晏清说法: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同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有对非法用地等行为的查处职责。
本案中,郭先生向依法负有查处职责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寄送查处申请,要求其履行查处职责,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转以信访答复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京高法发 [2006]212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第一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处理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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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对自然资源部门接到查处申请作出的信访答复不服,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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