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按人口还是按户口,征地款按人头还是按户口,征地款的分配方式并非固定按人头或户口来分配,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按户口补偿的情况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通常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实施细则。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土
征地款的分配方式并非固定按人头或户口来分配,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一、按户口补偿的情况
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通常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实施细则。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往往是按本村集体经济成员进行征地补偿,这与本村户口相关。补偿主要针对房屋的土地不作价赔偿,因为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对地面上的建筑造价会经过评估后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二、按人头补偿的情况
依据土地管理法,有户口的村民可以分配宅基地,分配的面积与人口数量相关,但每户只能分配一块宅基地。对于有单独户口的家庭,是否可以分户并另行分配宅基地,通常由村委制定的统一章程规定。此外,如果村集体的公共积累用于拆迁赔偿补贴或补助,那么应按本集体经济成员按人头分配补贴。
总的来说,农村征地款的分配方式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如果当地在拆迁补偿方面有按户口或人头为补偿方式的话,涉及拆迁的村民可以向拆迁办咨询具体的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被征收的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那么土地补偿款也应该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另外集体经济组织也是全体成员组成的,那么间接的也就属于其成员所有,因此征地补偿款一般是直接发放到村民手中的。
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一般以户为单位进行补偿的,各地规定当然也不一致,有的集体留下土地补偿的20%到30%,用作全体村民的公共积累和用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事业,另外的剩余的70%到80%的土地补偿款,当然如果通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所有土地补偿款都归个人,也是可以的。毕竟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是自治组织,有分配表决的权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法律分析:农村征地补偿一般是按人头来进行补偿的。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按户口补偿和按人头补偿是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两种补偿方式。按户口补偿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府的规定,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地拆迁进行补偿,与本村户口相关。按人头补偿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对有户口的村民进行宅基地分配,分配面积与人口多少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规定。被征地的村或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房屋调换,建制不撤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货币补偿。
法律分析
(一)按户口补偿: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实施细则,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是按本村集体经济成员进行征地补偿,是与本村户口相关的,赔偿对房屋的土地不作价赔偿,因为土地属集体的,对地面上建筑造价经评估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二)按人头补偿:依据土地管理法对有户口的村民可以分配宅基地,分配面积与人口多少相关,但每户人家只能分一块宅基地,对有单独户口的一家人视其是否成家立业能否分户另行分配宅基地由村委制定的统一章程规定处理。
相关知识: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分为三种情况
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如果具备易地建房条件,应当按下列方式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3、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如果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按照第1条中规定的方式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但是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补偿方式可分为按户口补偿和按人头补偿。按户口补偿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府的实施细则,对本村集体经济成员进行征地补偿,对房屋的土地不作价赔偿,而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按人头补偿则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对有户口的村民可以分配宅基地,但每户人家只能分一块宅基地,对于有单独户口的一家人是否能分户另行分配宅基地由村委会根据统一章程规定处理。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根据不同情况分为三种,具体补偿金额计算公式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相关政策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 举办乡镇企业,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举办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
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连续闲置两年以上或者因停办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该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是可以的,首先明确一点,被征收的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那么土地补偿款也应该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另外集体经济组织也是全体成员组成的,那么间接的也就属于其成员所有,因此征地补偿款一般是直接发放到村民手中的。
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一般以户为单位进行补偿的,各地规定当然也不一致,有的集体留下土地补偿的20%到30%,用作全体村民的公共积累和用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事业,另外的剩余的70%到80%的土地补偿款,当然如果通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所有土地补偿款都归个人,也是可以的。毕竟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是自治组织,有分配表决的权力。
一、土地征收相关法律问题咨询
土地补偿款怎么分配,是占住谁的地给谁钱,还是归集体所有,所有人平分(如果只给占地的分钱,那承包期到后她们还能分地吗)土地怎么分配,承包期不到能重新调整土地吗。
现在是有一半的人地耕地被征收,还有一半的村民保留耕用地,被征收的拒绝所有人平均分,认为占的是他们的地,补偿款就该属于占地户。而且是谁占的多,就分的多,占的少,就分的少,谁开荒的地就属于谁。这样做有没法律依据。补偿款到底应该怎样分,是所有村民平分,还是所有占地户平分。还是根据占地多少分。
现在承包权已经23年了,如果只有占地户分钱,到30年后,得到补偿款的村民还有权重新分剩下的耕地吗。如果有,那他们吧土地卖了自己得到了钱,却又去分剩余人的地,有法律依据吗。如果所有村民平分补偿款,承包权不到30年现在能所有人重新调整耕地吗?
答:《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即土地补偿费的收益主体应该是集体组织内部的全体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所以对于土地补偿费的使用,村集体需召开村民会议,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如何使用。
二、集体土地补偿的分配
以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以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配;如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将分配方案提交征地单位的,征地单位也可根据该方案直接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民。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一般是根据法律规定,只能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村民。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因产权人、种植人相对比较明确,一般不存在很大的争议,容易产生纠纷的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分配方式一般有二种:一是由分有责任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无论其承包的责任田是否被征用;二是谁承包的责任田被征用,就归谁所有。在实际分配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常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决定少数人享有或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利,该部份人如果服从时便能顺利分配下去,如果他们不服从多数人决定时极易产生纠纷。
法律已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有权参与分配的也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认定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惟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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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杜铭
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