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前提条件有哪些呢,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前提条件是,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这意味着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前,必须确保征收行为已经得到了法定程序的批准。
二、开展相关调查和评估工作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了解土地的使用状况、权属关系等基本情况,为征收工作提供依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征收行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的影响,以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制定并公告征收方案
在完成了相关调查和评估工作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制定征收方案,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且公告期限至少为三十日。
四、听取并处理相关意见
在公告期间,应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综上所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前提条件包括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开展相关调查和评估工作、制定并公告征收方案以及听取并处理相关意见。这些步骤旨在确保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从而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1、发布时间不同
征收土地预公告是政府征地批准之前作出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是征地正式批准之后作出的公告。
2、两者目的不同
征收土地预公告目的是告知征地基本信息,征求村民意见。征收土地公告目的是告知被征地农民土地已经被批准征收,如果被征地农民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诉讼等法律救济。
3、法律效力不同
政府征收土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并没法律效力。征收土地公告则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政府征收土地,是以最终发布的公告文件为准的,因为预公告发布以后还会进行修改因此法律效力不如最终公告。
一、征地公告公示期一般都是多久?
征地公告公司公示期是45天。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征地公告后在45日内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通过后实施土地征收。
二、农村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是什么样的
1、预征告知。征地报批前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是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就是行政不作为。
2、现状调查及确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异议和建议,听证机关应该形成笔录,该笔录也是报批时的必备材料。
4、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5、征地的审核、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受理,并进行审核。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6、征地公告。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征地的两公告,即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如果征地项目未获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发布预征公告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下发书面通知,取消原预征公告。
7、两公告后被征地农民的权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地两公告后,被征地农民的提异议权和听证权是他们第二次对征地的补偿安置的话语权。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和交付土地。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发布时间不同
征收土地预公告是政府征地批准之前作出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是征地正式批准之后作出的公告。
(二)两者目的不同
征收土地预公告目的是告知征地基本信息,征求村民意见。征收土地公告目的是告知被征地农民土地已经被批准征收,如果被征地农民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诉讼等法律救济。
(三)法律效力不同
政府征收土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并没法律效力。征收土地公告则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政府征收土地,是以最终发布的公告文件为准的,因为预公告发布以后还会进行修改因此法律效力不如最终公告。
一、征地流程是怎样的?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报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
2、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收土地方案》
内容:《征收土地方案》包括:征收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排途径,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情况等。
(1)发布征地公告。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实地调查与登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征询村民意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据此,如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征地过程中没有按照上述程序来做,将导致错误的征地审批。
3、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审查;如果超过同级人民政府的权限,应逐级上报到有审查权的人民政府
4、有权审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下发《征地审核与批复》
5、张贴征收土地公告
如果村、组、乡镇政府未按照以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履行法定职责,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和征地补偿、安置手续;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获得救济。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办理补偿登记:在公告确定的日期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如承包合同),到市、县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6、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土部门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7、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应事先确定并公告。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有县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目前裁决已经被行政复议取代)
8、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土部门组织实施补偿安置工作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收的土地。
对于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或解除手续。
9、国土部门向建设项目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进行确权。
二、要确保征地公告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应做到以下几点:
充实公告内容。公告应明确征收土地的具体项目名称,说明土地征收决策与公共利益的关联性,说明被征收土地的范围和详细情况并附上具体地图,详细描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具体内容,明确告知土地权利人申请听证权及其行使方式、期间,明确告知被征土地的规划情况,包括现行规划的用途,征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修改的理由,同时征地公告中还应载明公告的期限,被征地人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规范公告程序。在发布征地公告中应当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如由具体组织实施征地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成员会议,在会议上公告征地方案。会议要制作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到,会后除依法在乡、村、组张贴公告外,还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以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纸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地公告内容。
重视公告证据固定。为避免因国土资源部门无法提供对征地方案已依法公告的证明,而造成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起算点认定的困难,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张贴征地公告时要重视相关证据的固定。张贴的征地公告的证据应能证明其征地公告张贴的时间、地点及内容。收集的征地公告发布的证据应表现为征地公告的近距离照片(证明公告内容)、远距离照片或录像资料(证明公告张贴的地点),还有证明公告张贴时间的证明。张贴时间的证据用图片和视听资料不太容易被确定,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在张贴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同时,制作《公告张贴登记簿》,在登记簿中,将公告的名称、文号、涉及土地征收批复的文号、张贴的时间、地点,国土资源部门的经办人等内容均予以登记,并由乡(镇)、村、村民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章。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预公告,是指在征地行为依法报批前,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该公告起到一个预告知作用。
法律依据:《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九条 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法律分析: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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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葛若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