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有哪些内容,国家对土地征收的文件和政策,国家关于土地征收的文件和政策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规定。以下是国家对土地征收的主要政策:一、土地征收的基本原则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
国家关于土地征收的文件和政策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规定。以下是国家对土地征收的主要政策:
一、土地征收的基本原则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征收土地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二、土地征收的程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相关利益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多数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法律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三、土地征收的补偿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四、特定类型土地的征收
对于永久基本农田、超过规定面积的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征收,需要由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总的来说,国家的土地征收政策旨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同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征收过程中,政府需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并提供公平合理的补偿。
1、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政策。规划计划政策主要是在以往政策实施的基础上,一是进一步推进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调整;二是持续推进“多规合一”和城市开发边界划定试点探索;三是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2、耕地保护政策。强调了耕地保护工作,提出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提升耕地质量行动、推进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以及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与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调整等一系列任务。落实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耕地保护政策重点:一是进一步严格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二是持续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三是防范农地“非农化”、“非粮化”。
3、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是在以往制度框架的基础上,逐步转向细化完善、强调政策支撑作用发挥、注重业务全流程规范管理等。具体表现为:一是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二是开展低效工业用地调查清理;三是规范节地评价考核制度体系。
4、不动产统一登记政策。不动产统一登记在以往制度建设的基础上,重点在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要求下,进一步完善了政策。一是推进市县级职责整合;二是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三是《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颁布实施;四是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
5、房地产市场调控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政策。规定了当前房地产开发用地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政策。一是合理安排住房及用地供应规模和结构;二是统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政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目前国家统一指导性征地政策为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等,具体征地的办法一般由各地方政府规定,因此具体可查询当地政策文件。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征收以下土地需要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目前国家统一指导性征地政策为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等,具体征地的办法一般由各地方政府规定,因此具体可查询当地政策文件。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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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冯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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