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是什么,简述土地征收制度,土地征收制度主要包含土地征收的条件、程序以及补偿等方面的规定。以下是对土地征收制度的简述:一、土地征收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土地征收需满足以下条件: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
土地征收制度主要包含土地征收的条件、程序以及补偿等方面的规定。以下是对土地征收制度的简述:
一、土地征收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土地征收需满足以下条件:
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等。
征收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特定类型的建设活动,还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土地征收的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征收程序主要包括:
发布拟征地通告,并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相关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之后,应组织测算并落实相关费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等协议。
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土地征收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包括: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其中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并提供多种补偿方式选择。
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和社会公共利益需求的快速增长,土地征收问题在社会矛盾中表现突出,并愈演愈烈。甚至出现了轰动全国的一些列案件,如河北定州事件、重庆钉子户事件等,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在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设计上存在一些偏差。
一、土地征收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在我国,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从征收的内涵可见其法律特征:首先,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其次,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再次,土地征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二、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法律规定
目前,关于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等法律及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系统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体系。除此之外,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还有《农业法》、《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劳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等。纵观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发展过程,总的来说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进步和完善的。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目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些甚至问题还很突出,表现出来的矛盾也越来越激烈。
三、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缺陷分析
(一)缺乏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是土地征收补偿的基础。现今社会,很多国家对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都作出了确定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各不相同。总的来说,主要有完全补偿原则、不完全补偿原则及相当补偿原则。完全补偿原则认为,对于行政相对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特别损失,国家应予以完全的补偿;不完全补偿原则强调,该原则是“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性”理念的体现,即基于财产所有权的社会义务,个人必须牺牲部分利益以顾全公众利益的保全。因此,为了调和权利剥夺和社会义务,对于行政相对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特别损失,国家应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应限于被征收财产的价值;相当补偿原则认为,公正的补偿只要是按照补偿时社会的一般观念,算定相当的、合理的补偿就足够了。虽然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补偿,但是缺少对补偿基本原则的规定,其他法律也未对土地征收补偿基本原则做出明文规定,因而各省、各地的农村土地征收标准不是很统一,补偿结果差异性很大。
(二)土地征收程序欠缺
我国法律虽然对土地征收方面有一定的规定,但是对土地征收程序却是空白。在我国,行政机关既是土地征收的决定者,亦是执行者,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被征收人处于弱势地位,双方地位上的不平等就容易导致征收的不合法,加之土地征收程序缺乏必要的监督和透明性,这就难免会形成腐败,加重土地征收的难度,因此必须严加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但我国现行土地立法并没有规定必要的监督机制,如在征地范围的决定权、征地审查权、赔偿方案确定权等方面都只规定由行政机关自主决定、具体实施,缺少对行政机关的必要监督,导致行政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为权力寻租提供机会。实践中,政府集土地征收者、土地交易者、土地争议裁决者等多种角色于一身,根本无从监督,导致违法征地行为大量发生,侵害了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带来了行政权力的泛滥,破坏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危害社会稳定和繁荣。
(三)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过低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四至六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这样的规定明显是补偿范围过窄,补偿标准过低,不仅没有考虑残余地损失等其他间接损失,更没有考虑到土地的增值部分,这种补偿不是等价的。因此,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给农民的补偿是有偿的,但不是等价的,其偏离土地的市场价值,仅仅是政策性补偿。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往往获取巨大的收益,因此,有些政府宁愿冒着法律法规制裁的危险而去违法征地。低价征地,高价出让,已成为不少地方创造政绩、增加财政收入、改善部门福利的捷径。征地补偿明显太低,被征地农民获得的补偿与一些地方政府获得高额土地出让金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许多农民在土地被征完后,长远生活也就没有了保障。
四、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建议
(一)确立土地征收补偿基本原则
原则是制度的铺垫和主线,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首先要确立土地征收补偿基本原则。为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笔者建议,我国应确立土地征收补偿的公平补偿原则。制度的合理性及其有效性取决于其公平性,公平补偿原则作为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更具有灵活性、适应性和包容性,能够规范土地征收权力的运作,化解有关土地征收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实现法律规范之间的有机协调,为法官提供司法判决的理由,使被征收人的损失按照公平的市场价格得到填补。具体来说,首先,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土地征收补偿的总原则。在宪法中规定公平补偿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为其他土地征收补偿立法具体规定补偿标准明确宪法基础。其次,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立法,在宪法公平补偿原则的指导下,应将宪法确立的公平补偿原则具体化,使其能够有效应对现实当中出现的征地补偿纠纷,从而实现社稷的安定,保障人民的福祉。
(二)制定严格、透明的土地征收程序
征收是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一种占有行为,是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的表现,因此,在制定土地征收计划时,应举行征收听证会,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对被征收人提出异议的,要考虑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重新综合考虑。根据我国国情,我国立法不妨考虑采用一般征收程序的方式。即提出征收报告、发布公告、举行听证会、政府评估鉴定、公告鉴定结果、制定征收计划、实施征收、提交征收结果报告并审查公布。
认为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土地征收从提出到鉴定再到最后成功征收,需要经历很长的时间和很大的难度,因此,对征收申请的鉴定部门应该是更有权威的部门。另外,对土地征收要进行全程的监督,让土地征收不能暗箱操作,不仅要求有关部门监督,更要有社会、媒体,尤其是被征收人的参与监督,使被征收人知情,并能够充分参与到土地的征收中,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不满意的,还能够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
(三)确定公平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扩充征地补偿范围。我国现行补偿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三项。远远不能覆盖被征地农民的损失。笔者认为,应扩充补偿范围,如增加邻接地损失补偿、间接可得利益补偿、土地增值部分等。政府把低价征得的土地高价出让,这部分的增值额很大,而实践中农民是不能从土地增值中分享利益。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应当是农民分享城市化和工业化成果的过程,应当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而不是扩大城乡差距。
(2)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我国按土地的原用途补偿,以征地前若干年的产值为标准,征地补偿费用明显偏低,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客观上损害了农民权益。农民集体土地是生产要素,其价格要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来定,根据被征土地的未来用途、区位、质量、供求关系、社会保障、劳动力的安置等因素,结合当地被征地农民未来生存发展的需要,重新制定评估办法,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实行公平补偿,不能以侵害农民利益为代价降低建设成本。这就需要建立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土地资源价格、资本价格和社会保障价格的科学的地价评估体系。
《土地管理法》对征地审批制度进行了规定,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权审批35公顷以内的耕地和70公顷以内的非耕地,超出范围需由国务院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土地管理法没有规定土地补偿安置争议解决制度,而《实施条例》中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并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情况进行
法律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审批制度,有所规定。为严格保护耕地,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8月29日修改了原《土地管理法》,取消了省辖市、自治州、县的征地审批权,规定只有国家批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权按照各自的权限审批征地。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征地范围限定为35公顷以内的耕地和70公顷以内的非耕地。超出此范围的征地,由国务院批准。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体系也在《土地管理法》中有所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相应标准为:(一)征地补偿费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二)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耕地被征用前三年,但被征用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15倍;(三)被征用耕地上附着物和种苗的补偿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四)其他被征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5)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耕地安置补偿费,不能维持需要安置的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的总额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六)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规定:,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从这些规定看,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的由土地管理法直接确定,有的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法律原则进一步确定。就法律地位而言,一般适用于非特定相对人,属于立法规范或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三是土地管理法没有规定土地补偿安置争议解决制度。《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和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实施,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和征地补偿期限,应当在征地区内核定,乡(镇)村应当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凭土地权属证书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乡(镇)、村进行公示,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决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计划的实施。”从行政执法的角度可以看出,在整个征地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征地审批和征地补偿安置;征地审批的主体是国务院和省政府,主体是政府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是被征地的市、县政府;征地的审批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有关征地文件的方式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通过相关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方式出台。
拓展延伸
土地征用制度是现代城市建设中常见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指的是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用,并将土地用于建设公共设施或进行其他建设活动的制度。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用制度可以分为三种具体制度:
1. 征收制度: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2. 征用制度: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并给予被征用人相应的补偿。
3. 租用法:国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租赁,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以上三种土地征用制度,在实际应用中会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适用。
结语
根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审批制度,有所规定。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权按照各自的权限审批征地,而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批准超出限度的征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体系也在《土地管理法》中有所规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原则进一步确定。土地管理法没有规定土地补偿安置争议解决制度,而《实施条例》中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解决制度。在整个征地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征地审批和征地补偿安置。征地审批的主体是国务院和省政府,主体是政府,而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通过相关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方式出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一、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什么条件1、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的条件如下:(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有权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3)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二、土地征用的程序是什么土地征用的程序如下:1、申请。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2、选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3、商定补偿安置方案。用地范围及建设面积估算之后,土地管理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4、划拨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5、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
合法征收土地的法律规定有:征收土地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并依法及时、足额支付,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是什么意思
●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征收 法律
●土地征收法律程序
●土地征收 法律法规
●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
●土地征收有关法律
●土地征收征用的法律法规
●简述土地征收制度的内容
●简述土地征收制度的内容
●简述土地征收制度的意义
●简述土地征收制度的优缺点
●土地征收制度的内容
●简述土地征收的条件
●简述土地征收及其特征
●土地征收和征用制度应遵循什么原则
●土地征收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土地征收的涵义和特征
●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有哪些,农村征地返还地的性质:今日土地征收更新
●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变迁,了解我国土地补偿政策的演变与现状:今日土地征收更新
●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国家征收土地的政策是什么,国家征收土地的手续:今日土地征收更新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法律制度,法律对农村土地征用的赔偿规定: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宋朝拆迁补偿规定,体现宋朝重典惩治盗贼的法律制度有: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我国宅基地法律制度?我国宅基地立法的不足之处: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证券法律制度不完善,影响了投资者的权益吗?,证券法如何保护投资者(证券投资方式):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中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现状?中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今日在线强拆评估法律咨询
●我国土地法律制度?论土地法律制度体系:今日在线强拆评估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皮晨
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