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拆迁补偿规定,体现宋朝重典惩治盗贼的法律制度有,宋朝为了加重对盗贼的处刑先后实行了“重法地”法 和 “盗贼重法”《重法地法》背景:北宋中期,面对盗贼纵横治安混乱的局面,宋仁宗年间,统治者首先处于京畿地区安全的考虑,将京城开封诸县划为“重
宋朝为了加重对盗贼的处刑先后实行了“重法地”法 和 “盗贼重法”
《重法地法》
背景:北宋中期,面对盗贼纵横治安混乱的局面,宋仁宗年间,统治者首先处于京畿地区安全的考虑,将京城开封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在“重法地”内犯罪的,加重处罚。随着地方民众反抗的加剧,“重法地”的范围逐渐扩展到各个重要的府、州、军,其量刑也日益加重。宋仁宗首立《窝藏重法》,严惩窝藏贼盗的犯罪,清除贼盗的社会基础。英宗继承了重法政策,重制重法,既强调法的追溯力,又株连罪犯亲属并籍没其家产,以反逆罪惩治盗贼。神宗熙宁四年颁行《重发地法》,也成《盗贼重法》,扩大了重法的适用地区,由京畿地区发展到全国三分之二以上地区。哲宗元符三年被废除。
实质:为了维护统治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地主阶级的利益,以严刑峻法打击民众的反抗。
后果: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贼盗犯罪,但激化了社会矛盾。
背景:北宋中期,面对盗贼纵横治安混乱的局面,宋仁宗首立《窝藏重法》,严惩窝藏贼盗的犯罪,清除贼盗的社会基础。英宗继承了重法政策,重制重法,既强调法的追溯力,又株连罪犯亲属并籍没其家产,以反逆罪惩治盗贼。神宗熙宁四年颁行《重发地法》,也成《盗贼重法》,扩大了重法的适用地区,由京畿地区发展到全国三分之二以上地区。哲宗元符三年被废除。
《盗贼重法》
宋神宗熙宁年间新立的严惩盗贼及其妻子、窝藏者的法令。北宋神宗(赵顼)即位后,曾多次发布有关捕捉盗贼、严惩不贷的诏令。熙宁四年(1071年)正月,依检正中书刑房公事李承之的奏请,神宗下诏开封府等地,别立《盗贼重法》。规定“重法地区”捕获的盗贼,依其劫盗、盗、窃盗的性质及其罪情轻重,分别处以死刑、流徒刺配、杖配;妻子编置,家产没收;窝家按盗贼罪情而分差等处理。《宋史刑法志一》:“熙宁四年,立《盗贼重法》。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遇赦若灾伤减等,配远恶地。罪当徒、流者,配岭表;流罪会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赀之半为赏,妻子递降等有差。应编配者,虽会赦,不移不释。凡囊橐(窝藏)之家,劫盗死罪,情重者斩,余皆配远恶地,籍其家赀之半为赏。盗罪当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赀三之一为赏。窃盗三犯,杖配五百里或邻州”。《盗贼重法》适用的地区范围,从开封府诸县,濮、澶、滑、曹诸州不断扩大,到元丰(1078—1085)期间,河北、京东、淮南、福建、永兴军、陕西、京畿等路都用重法,几近全国总路数一半。《重法》适用的对象,为劫盗、盗、窃盗三犯、杀官焚舍、江海劫盗及囊橐之家,也称“重法之人”。该《重法》至元丰时又有所更定,强调:虽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并以重法论。
法律分析:凌迟,刺配。宋代刑制的主要变化时增加了三种刑罚:(1)折杖法。《宋史.刑法志》载:“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2)配役,配役刑源于隋唐的流配刑。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刑。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配役刑刑差太大,由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称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刺配源于后晋天福年间的刺面之法。宋初刺配并非常行之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律。
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现代法律只有法、法规、条例等少数几种。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在一个朝代,经常有几种法律形式同时使用,组成该朝代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围也不一样,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区别。
刑
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通用。其含义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罚。后来,刑称为法或律,战国以后常指肉刑或刑罚。
法
这是商鞅变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时都以法为名称,如魏国的《法经》,晋国的《被庐之法》。到商鞅变法将法改为律后,法仅仅在广义上使用。
律
这是商鞅变法后中国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应用广泛,如秦的《田律》,汉朝《九章律》,魏晋之后,有《魏律》、《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
令
统治者就某一具体事务颁布的命令。是律的辅助性法律,在隋唐时期有专门法典,如《开皇令》和《贞观令》。
典
最早出现于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后来的宋和元明清都有此类法典。
式
这是关于官吏具体行为的专门法律,范围非常广泛。式在唐朝还有一定地位,是唐朝律令格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时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
格
格也是一种行政法规。格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东魏的《麟趾格》。明清时将格的内容归入了会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规,不再独立。
科
汉朝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科意思是断,所以依法断罪叫做科罪。在隋唐以后,敕的地位重要,科被敕和格所代替。
比
比是两汉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种审判原则。如果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条定罪,这叫做比。因为这样类推断案,出现了司法腐败现象。到汉朝以后,比不存在,内容被吸收进其他法律形式里边。但是类推形式在古代一直存在。
例
和比一样,例也是一种断罪原则,也是汉、唐、宋、明、清时期的法律形式,但名称不同。秦称“廷行事”,即法庭成例。汉朝称为“故事”,即以《春秋》中已有的故事作为断罪的依据。到了明清时,例和律并行,日益重要,在清朝时,其效力甚至高过了律。
诏
是古代皇帝发布的命令,也是很重要的一种法律形式,又叫诏令。皇帝的诏令经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可以认可、公布法律,也可以改变、废除法律。
除了以上的法律形式之外,还有敕、诰、命、制、程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是专制集权社会,皇帝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所以,他可以用诏、敕、诰等法律形式来发布新的命令,任意破坏现存的法律。这就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法自君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分析:1.田产买卖先问亲邻。“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在四邻中,还有先上邻、后下邻的规定,东、南为上邻,西、北为下邻。北宋后期又改为只问有亲之邻。
2.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
3.过割赋役。契约上必须写明标的租税、役钱,并由官府在双方赋税簿账内改换登记后,才能加盖官印。违反者,田产还原主,价钱一半没入官府。由于对违法者的惩罚不够严厉,两宋时豪强地主大量兼并土地,却千方百计地逃避赋税的现象十分普遍。
4.离业。北宋仁宗时期专门规定买卖契约达成后,必须转移土地的占有,卖主必须离业,不允许以卖主租佃该地,以防止自耕农减少、佃农增多,有利于官府赋税征收,以及减少土地纠纷:南宋时又反复强调这一规定。
法律依据:《宋刑统》 第一条 宋代实行“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促使土地买卖盛行,土地流转加快,私有制发展很快,商品经济高度发达,财产流转加速,财产关系复杂化,契约关系成为一种最普遍和最重要的社会关系。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主要惩罚措施为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违约金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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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戴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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