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内容有哪些,一、监督检查对象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县(市)国土资源局。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是否符合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县(市)国土资源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是否符合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其他补偿安置政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
(二)征地实施情况检查。征地项目补偿安置是否到位,审核征地程序履行情况、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费支付凭证、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以及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保情况、政府社保资金和被征土地交接落实情况;
(三)配合查处违法违规征地案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检查,特殊重大事项单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联合市级相关部门检查,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抽查项目,查阅文件资料,核实重要线索调查处理情况,实地走访被征地村和农户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开展土地征收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二)被检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涉及的征地项目台账、文件资料、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三)市国土资源局(或联合相关部门)对征地项目进行核查;
(四)对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被检查对象限期整改,存在违法问题的按规定处理。
一、国家征收土地的政策是什么
国家征收土地的政策有如下内容:
1.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二、国家征收土地的手续
国家征收土地需要如下手续:
1.预征告知。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就是行政不作为。
2.现状调查及确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调查。
3.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4.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5.征地的审核、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级国土资源厅审核。
6.征地公告。
7.两公告后告知被征地农民的权利。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和交付土地。
三、国家征收土地如何补偿
国家征收土地补偿的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
2.安置补助费
(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
3.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补偿
(1)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法律主观:土地征收的条件是:因军事、外交、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防灾、文物保护、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公共利益确需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法律分析: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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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禹晴晓
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