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听证会的召开条件,一、征地补偿听证会的召开条件(1)必须是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其他情况下征收房屋,不需要召开听证会;(2)需要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多数&rdqu
(1)必须是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其他情况下征收房屋,不需要召开听证会;
(2)需要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多数”一般来说,只要超过半数即可。
(3)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 只要具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条件,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组织听证会。
(4)参加人为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因房屋征收不仅涉及被征收人的利益,同时还涉及其他人或团体的利益,因此听证代表除被征收人外,还应包括社会公众代表。
二、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解决方法为了解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形成过程中存在的不同意见和争议问题,法律上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
三、其制度的主要内容(1)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
(2)拟定拟征收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如果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来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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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年11月12日9:00 办案事由:再审听证会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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