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国有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前置准备阶段发布征地告知: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决定征收房屋前,会发布征地告知,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等信息进行公告,以便被征收人了解相关情况。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政府地
国有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前置准备阶段
发布征地告知: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决定征收房屋前,会发布征地告知,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等信息进行公告,以便被征收人了解相关情况。
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政府地政部门会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进行调查确认,包括土地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并将调查结果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征收决定
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县级人民政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评估征收活动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的影响。
作出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告中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三、补偿安置方案制定与实施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
方案公告与报批: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会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进行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之后,方案会报市、县政府批准。
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会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补偿费用及时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四、土地交付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完毕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土地交付给政府,政府可以依法进行后续的开发利用。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包括前置准备阶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制定与实施以及土地交付等步骤。在整个过程中,政府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征收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一、做出征收决定
(一)做出征收决定前的工作
1、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4、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6、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公告征收决定。征收公告要载明两个内容:
1、征收补偿方案(要明确补偿协议签约期)。
2、权利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补偿阶段
(一)选定补偿方式
(二)确定补偿数额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五)公告补偿决定。
(六)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搬迁阶段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四、后续工作
(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法律分析:1、制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2、提出征收申请,审核相关材料;3、确定征收范围,明确实施单位;4、发布征收预告,告知停办手续;5、拨付工作经费,组织房屋登记;6、交付拆迁款,动土开工。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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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索建国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国有土地征收补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