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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案例四川,四川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处理和维权:今日土地征收更新

  • 发布时间:

    2025-01-06 17:28:46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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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案例四川,「四川胜诉案例」安置补偿遭忽视法院遗漏诉求如何破局,安置补偿,作为城市发展与土地征收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旨在保障被征收土地或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失去原有财产后能够获得合理、公正的经济补偿和安置。本文目的在于通

土地征收案例四川,四川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处理和维权:今日土地征收更新

一、土地征收案例四川,「四川胜诉案例」安置补偿遭忽视法院遗漏诉求如何破局

安置补偿,作为城市发展与土地征收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旨在保障被征收土地或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失去原有财产后能够获得合理、公正的经济补偿和安置。本文目的在于通过一个胜诉案例入手分享在征地拆迁中,面对安置补偿标准过低,或者其他不公平待遇时,如何进行维权。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想跟大家聊一聊下面这个案例。

案件事实

谭先生为四川省某县某村村民,其在本村具有一套自己修建的170.33平方米住房,一套从其父母处继承的102.34平方米的住房,以及承包地1278.58平方米。谭先生育有一儿一女,其儿女也都成家生子。本来谭先生过着安居乐业、儿孙满堂的生活,但直到2021年,当地有了建设用地征收项目,谭先生102.34平米的住房以及承包地都在征收范围内,本来谭先生以为此次征收拆迁是一件好事,但征收方却以谭先生名下102.34平方米的住房是继承所得而不给予安置补偿费,其1278.58平方米的承包地征收方也迟迟未与谭先生签订相关征收补偿协议。

天降横祸让谭先生不知所措,一开始只能通过信访上访等手段维权,却发现效果甚微,后来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专做征地拆迁维权,于是在快手短视频上尝试留言,之后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的孙建伟律师和卜凡律师与谭先生进行了深入沟通,详细地梳理案情,谭先生感受到了京康团队的专业,当即决定委托孙律师和卜律师为其代理案件,维护其合法权益。

京康律师办案风采

两位律师在接受了谭先生的委托之后,第一时间赶到了当地去了解全部案件事实,认真把握每一个细节,并在与当事人谭先生进行沟通之后,得知谭先生名下房屋在此次征收中,房屋重置补偿标准为700元/平方米,谭先生房屋整体补偿款为76152元。孙律师和卜律师认为此标准明显过低,不符合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此项拆迁原则,遂协助谭先生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某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并请求法院责令某县政府对谭先生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承包地依法进行补偿安置。

但一审法院则认为,某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内容及程序合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驳回谭先生的诉讼请求,并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

孙律师和卜律师在得到一审判决之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其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并提出以下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他那显示案涉面积102.34平方米房屋系继承而来,不享有人员住房安置权利,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案涉项目存在征收报批、审批和征地程序违法,不具有作出安置补偿方案的合法前提,某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不具有合法前提和依据。

(三)原审法院认定相关部门与谭先生多次沟通未达成协议不属实,本案也未达到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前提和条件,且《补偿安置决定》本身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撤销。

(四)原审判决遗漏部分诉讼请求,对谭先生提出关于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承包地进行补偿安置的请求未进行处理和认定。

案件结果

最终,某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庭审之后,采纳了孙律师和卜律师的建议,并最终判决:一、撤销一审某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二、被上诉人某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谭先生户征地红线范围内土地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三、驳回上诉人谭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各50元,共计100元,由被上诉人某县人民政府负担。

安置补偿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应高度重视安置补偿工作,确保其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效果。如果在征地拆迁中,您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了侵害,一定第一时间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维权,及时的咨询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二、四川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处理和维权

四川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处理

(1)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2)调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调解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申请行政调解的纠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但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裁的。从及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申请不于受理。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即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

(3)仲裁。合同付款纠纷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诉讼。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维权

根据相关行政法的规定,你可以运用其来质疑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保护自己的,行政强拆是有相关规定有明确的表述,一旦政府有对不动产作出决定,而百姓不同意可以到不动产(房产)所在地的法院去状告该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如果作出决定的机关是级别很高的国务院各部门,地方政府等这类,你可以去房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状告

三、四川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怎么处理

(1)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2)调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调解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申请行政调解的纠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但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裁的。从及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申请不于受理。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即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

(3)仲裁。合同付款纠纷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诉讼。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决被拆迁人按期搬迁,被拆迁人仍不履行又不起诉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四川拆迁补偿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

法律分析:朱某某在房产中介购买了位于保定新城的一处安置房,安置房主伍某某与其亲属均在《安置房买卖合同》上签字,朱某某付清了购房款几十多万余元,并入住该安置房。某年某月 ,保定新城的安置房陆续可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当朱某某要求伍某某协助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手续时,却遇到了阻碍。原来,伍某某因与其亲属之间的家庭纠纷,导致安置房产权无法办理,更无法协助朱某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几经协商未果,朱某某将伍某某及其亲属均告上了法庭。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从本条也可以看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对该房屋享有的是债权,并且是作为特种债权赋予其物权的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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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四川省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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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毕军

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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