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方式的不合理性原因,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有哪些,一、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1、规范效力低规范效力较低是导致土地征收中各种问题难以解决的重要原因之一。《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的时间较早,规定的内容比较原则
一、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1、规范效力低
规范效力较低是导致土地征收中各种问题难以解决的重要原因之一。
《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的时间较早,规定的内容比较原则、简单,大部分征地程序性规范散见于不同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告知确认程序、征地补偿标准等内容更是由效力层级更低的规范性文件来明确,导致政府征收和农民维权都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
2、“公共利益”界定不清
“公共利益”界定不清也是诱发征地冲突的重要原因。
《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国家只有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才能征收土地,但对于“公共利益”的判断主体和判断标准均未做明确规定,为政府行使征地权力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导致不少地方政府无论是公益用途还是商业用途,都冠以“公共利益”之名。这种随意征地的做法不仅严重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也使政府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3、权利保障缺失
我国征地程序没有充分体现对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的保障,容易激化征地过程中已有的矛盾。
正常的征收程序应当包括:申请征收土地的地方政府报批、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土地征收公告、办理补偿登记、补偿公告、听取被征收人意见、补偿、交付土地等内容。报批、审批等过程本就是一个由政府主宰的、封闭的决策过程,被征地农民是无法参与的。一些地方政府为节省时间和成本甚至将公告程序、听取意见程序都予以省略,导致被征地农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正是由于征收工作不透明、被征地农民参与程度低、征地政策宣传不深入、村民会议不事先公布、听证权不主动告知、调查确认台账不认真核实等问题,造成被征地农户对征地工作心存疑虑。
二、完善征收法律制度的建议
首先,建议依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或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尽快出台集体土地征收条例,按照现有政策文件的实践效果制定相应的征地程序规定,明确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的法律地位,并由地方政府规章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最低征地补偿标准。
其次,建议“公共利益”的界定宜窄不宜宽,除列举最基本的公共利益类型外,进一步设置论证公告、异议听证、审查批准等公共利益认定程序。只有征地所实现的公共利益大于维持现状的公共利益和征地牺牲的个人利益,才能视为具有公共利益性质。
最后,建议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应明确征地审批前的协商程序,允许村民选派代表参与协商。并在批前协商程序的基础上简化“两公告”为“一公告”,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统一明确听证范围,简化安置公告内容,认真做好补偿登记的宣传解释工作,增加书面告知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及时办理确认和补偿登记手续。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不规范。用地单位未批先征,在未取得人民政府颁发用地批准文书之前,直接与农村基层组织自行确定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事项。农村集体组织擅自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土地补偿、失地农民的安置方案等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而是多由用地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直接负责实施。依法应当公告的征地事项没有向基层群众,特别是失地农民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少数村级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收支帐目和对农户的补偿分配不公开,暗箱操作,常常引发农民的不满和上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不足:
(一)土地征收权被滥用。
当前土地征收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与我国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政府对土地管理的缺位有关。
(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范围不合理。
1、补偿标准和范围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
2、征地补偿范围小、标准低;
3、安置补助费过低,解决不了劳动力安置问题,另外也与我国现行劳动法不协调。
(三)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缺乏民主。
(四)存在“以租代征”现象。
一、工业性质房子如何补偿
征地补偿应当根据征地的性质和年产值来确定。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征地与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冲突和平衡有关,对社会影响深远。我国土地征收程序仍存在许多缺陷,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
二、河南征地补偿价格表
征地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二、征地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款分配不合理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不规范。用地单位未批先征,在未取得人民政府颁发用地批准文书之前,直接与农村基层组织自行确定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事项。农村集体组织擅自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土地补偿、失地农民的安置方案等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而是多由用地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直接负责实施。依法应当公告的征地事项没有向基层群众,特别是失地农民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少数村级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收支帐目和对农户的补偿分配不公开,暗箱操作,常常引发农民的不满和上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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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姜霖
内容审核:刘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