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先生等人是河南省某村村民,在村内有合法口粮田,2016年11月15日早上9点左右,岳先生等人的农作物被镇政府组织人员强行毁坏
委托人:岳先生等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人:市政府
案号:(2018)豫10行初66号
案情回顾
岳先生等人是河南省某村村民,在村内有合法口粮田,2016年11月15日早上9点左右,岳先生等人的农作物被镇政府组织人员强行毁坏,随即该土地被占用进行施工建设。
此前,岳先生等人并未收到任何征地文件,也没有获得合理补偿。经多次讨要说法无果,岳先生等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制订了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实施。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岳先生等人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确认镇政府毁坏农作物、占用农地进行建设的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随即,圣运律师协助岳先生等人提起行政复议。但是,市政府认为,2016年11月21日岳先生等人已了解其承包土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被拆除的事实,2017年6月22日才提起行政复议,超过了60日的法定申请期限,并以此为由驳回了岳先生等人的复议申请。
圣运律师认为,镇政府实施拆除行为未经任何法定程序,也未告知岳先生等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可以参照适用当时还在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诉权的,起诉期限应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本案中,适用60日的复议申请期限明显不当。
复决结果
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岳先生等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市政府重新审查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