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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1871起胜案】广东胜案:镇越权发布征收补偿通告?法院判决确认程序违法!

  • 发布时间:

    2020-01-20 10: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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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女士在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田心村开发区曾通过分段投标的方法,取得了E、F、G地块的长期性使用权,潘女士依约付清款项也取得了土地证,一直合法使用土地和房屋。

委托人:潘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潘女士在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田心村开发区曾通过分段投标的方法,取得了E、F、G地块的长期性使用权,潘女士依约付清款项也取得了土地证,一直合法使用土地和房屋。

    2018年5月22日,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新塘镇田心村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及安置范围建(构)筑物征收拆迁补偿通告》。根据通告附件中的拆迁范围示意图划定的拆迁范围,潘女士持有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被纳入了拆迁范围中。

    拆迁公告中确定了补偿安置标准,禁止被拆迁人在征收范围内抢种、抢栽青苗以及新建、改建、装修、建筑物等建设行为,限制了潘女士等人对土地、建筑物的使用、处分权。

    2018年8月3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更是直接确定了具体的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潘女士认为这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及合法权益,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与案件相关的系列性程序。圣运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的规定,新塘镇人民政府作出安置补偿标准及补偿方案时,应当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而新塘镇人民政府并没有征求民主意见。
 
    不仅如此,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户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而镇政府并不具备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权利。因此,其作出征收补偿拆迁通告的行为,应当被视为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在这样的情况下,圣运律师协助潘女士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一审法院在查明案情后,认可圣运律师的相关意见,确认了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22日发布的《关于新塘镇田心村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及安置区范围建(构)筑物征收拆迁补偿通告》的行政行为违法,为潘女士日后争取合理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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