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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胜案:合法居住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圣运律师助力接连胜诉!

  • 发布时间:

    2021-10-06 2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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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赵女士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绍兴市某街道办事处案情回顾赵女士在浙江省绍兴区拥有一处

委托人 :赵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绍兴市某街道办事处

案情回顾

赵女士在浙江省绍兴区拥有一处六十余平的房屋。一年前,绍兴市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该区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在征收公告中明确了征收范围,也明确了街道办为征收实施单位,征收部门为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赵女士看到该公告后,未能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与街道办达成一致意见。随着征收进程的推进,除了赵女士以外,周边的居民都已搬迁。此时,街道办委托有关人员对金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安全性检测,认定其房屋的安全现状严重不符合规定。以此为基础,街道办作出了督促解危险通知书,随即对其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这给赵女士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无奈之下,他决定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圣运律师协助委托人梳理了案件的关键性材料,整理案涉征收项目违法的相关证据,随后协助其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的强拆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圣运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街道办拆除涉案房屋有无严格依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职权和法定程序作出。首先,根据条例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标准确定房屋危险性登记。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提出加固等相关意见,若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见。然而,本案中,街道办在收到相关报告后并未进一步要求鉴定机构明确对案涉房屋的处理意见,也未将报告送达赵女士,这样的程序明显违法。更重要的是,依据相关归档,县政府才是实施拆除行为的适格主体,本案中实施拆除行为的街道办没有相关的职权依据。因此,案涉的拆除行为应当被视为违反法律规定。

 

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街道办拆除赵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随后街道办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依旧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观点,驳回了上诉请求。接连胜诉增添了赵女士的维权信心,期望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委托人能够尽快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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