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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建筑是否违法建筑,完全不影响这个建筑施工合同的合同效力的。法院审理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时候,只要施工方履行了合同义务,就有权利要求工程款的。您可以直接参考合同法的规定。
重庆“钉子户”获拆迁安置房及90万元营业损失 从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3日举行的重庆“钉子户”拆迁案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重庆“钉子户”吴苹夫妇与开发商达成协议,选择实物商品房安置,并获得90万元营业损失补偿。 法院认为“钉子户”案对城市拆迁意义深远 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3日就重庆“钉子户”拆迁案举行了新闻发布会,指出此案对城市拆迁工作意义深远。 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院长张立说,重庆九龙坡区鹤兴路片区17号房屋拆案对今后的城市拆迁工作不仅没有负面影响,反而具有积极的深远意义。 重庆“最牛”“钉子户”与开发商已达成和解 2日下午,重庆市九龙坡区拆迁“钉子户”吴苹夫妇与开发商达成和解,吴苹夫妇同意接受易地实物安置,并自愿搬迁。 据九龙坡区法院有关人士透露,在4月2日下午达成的协议中,吴苹夫妇同意接受易地实物安置,在沙坪坝区置换一套商业用房。该人士透露,双方的协议上没有关于补偿金的事项。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这里不包括明确只属夫妻一方的赠与或遗赠。 原、被告双方婚后虽长期居住在被告家的房屋内,但被告肖雄家庭一直未就析产或继承问题进行过任何实际处理,被告并未实际上获得任何房产权利。被告在本案审理中,对析产和继承问题明确表示不主张权利。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2条第(2)项所指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及第6条所指一方婚前个人的财产,是指一方已实际取得的财产。被告并未实际取得原告要求分割的房屋,故原告起诉要求分得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父亲去世时获取的礼金属于亲朋对死者遗属的抚慰,不能视为家庭共同财产,故原告要求分得礼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以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为准。但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往往涉及到与离婚双方的一方的家庭财产的关系,即该一方在其家庭财产中是否享有共有权,其家庭成员中是否进行过析产,该一方是否应在离婚诉讼之前的继承关系中分得遗产,等等。这些问题不是离婚诉讼的诉讼标的范围,不可能在离婚诉讼中用列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因此,离婚诉讼中的一方在离婚诉讼提起后、审结前,另行对对方提起一个确认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法院既裁定中止离婚诉讼,先行审理该确认之诉,在程序上是一个妥当的方法。这说明离婚诉讼出现了必须以财产确认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况,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中止诉讼的一种情形。不过,就离婚诉讼而言,没有必要就全案中止诉讼,只中止其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即可,就财产分割以外的诉讼请求部分,只要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2条第(2)项所指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及第6条所指一方婚前个人的财产,是指一方已实际取得的财产。为此,判决财产都归被告。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leeccLKK民法概述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甲乡政府虽然处于管理阶层,但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二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具备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所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由民法调整。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答:法律关系分为三层:第一,乙被撞死,乙的近亲属得以甲侵犯乙的生命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由刑法调整。第三,甲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处以相应行政处罚,此时由行政法调整。民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问题: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答:(1)其次,关于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问题。无权处分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但是经由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时,该民事行为的有效,第三人可以取得被处分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这
1、刘某的行为应属民法中的不当得利。2、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的,应当责令其返还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刘某捡牛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是一种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在不能归还原物的情况下,应承担赔偿物品价值责任。
实际上你会有很大损害的,比如很多原材料可能不能用了,打地基的费用等。你和修建高速公路的一方,从民事地位上应是平等的,有于他方需要修,给你造成损失,修建方应给予赔偿,但由于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停工通知,你可要求行政机关出面调解,要求修建方给予赔偿。如果达不成协议,可等行政决定书向你送达后,向法院起诉,可以要求行政机关给予补偿,同时把修建方作为第三人起诉,要求赔偿。讲财政困难是摊托之词,没有道理。行政法的一条原则是公平。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我认为可以,甲公司对对方当事人张红律师存在认识上的错误,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有潜在损失行为。。个人认为。。。。是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解除委托合同。。。。
这是典型的依罚代法现象,所以其处罚决定不合法应该责令李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房屋,到期不拆除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1无权,因为张莫是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2有,根据《民法通则》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以自己的劳动为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属于重大误解,因为售货员误将要10斤“草乌”卖给毛晓华。毛晓华不认识中草药,遂将“草乌”带回,意思表达不一致。最迟应该在2002年2月6年24点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8岁的甲不到刑事年龄,可以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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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房屋强拆事件案例分析,房屋强拆事件案例分析报告
投稿:周君翔
内容审核:苗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