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法院可判决强拆房屋,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强拆房屋:一、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当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时,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
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强拆房屋:
一、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当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时,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那么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进行强拆。但强制执行前,应当确保已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等补偿措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二、对于违章建筑,如果建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且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对于城市中的违章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样可以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若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三、如果房屋所有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但未按协议期限履行交房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最终可能导致法院的强制执行,包括强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综上所述,法院在判决强拆房屋时,通常基于征收补偿过程中的补偿决定、违章建筑的处理决定或者征收补偿协议的履行情况。这些情况下,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被强行拆迁的,被拆迁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什么是强拆
强拆,就是指由法院作为强拆主体实施对公民房屋的拆除行为。根据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新条例实施后,按照原条例作出的裁决,如果没有行政强拆的,也一律由法院强制执行。司法强拆的条是:
(一)申请人主体条件
根据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
(二)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政府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政府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阻却性事由。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而根据《条例》的上述规定,行政复议期间不能申请法院“司法强拆”。看似冲突,事实上,申请“强拆”前的补偿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本身便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阻却性事由。征收补偿决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并未停止,而司法强拆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仅是对征收补偿决定的一种执行途径,将强拆权限全部交由法院行使,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执行方式的特别规定,并不违反规定,二者在此问题上并不存在冲突。
一、什么情况下法院能强拆房子
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1、在签约期内达不成协议(这里面需要有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的一个协商过程。)
2、被征收人拒不履行搬迁义务;
3、被征收人拒不执行补偿决定;
4、期限内,被征收人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条款说的是对不执行补偿决定,又不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般说来强制执行是补偿决定的最后一步。
强制执行的方式
在执行前,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方法,一般会由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
而后,执行主体从裁执分离原则出发,一般由作出征收决定
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部分地区由人民法院自行执行。这是比较专业和书面的说法。从事实来看,很多地方都由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房屋的强拆,然后交由地方的征收方组织实施。
二、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三、强拆需要什么手续?
1、立案。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
2、调查程序。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
3、决定程序。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
4、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签收、积极应对处罚决定书、只有在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可以依法拆除违章建筑。
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也是比较复杂的,违章建筑强拆需要经过立案、调查、听证、送达处罚决定书四个环节,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后才能进行拆除,同时在拆除之前还要仔细认定该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修建的,避免出现拆错房屋的情况。
一般拆迁都是遵循先赔偿后拆迁的程序,在支付给了被拆迁人经济赔偿后,并征地了被拆迁人的同意后,拆迁部门才能进行拆迁,如果拆迁存在违法的行为,被拆迁人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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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什么情况下法院可判决强拆房屋,